訴請法院變更扶養費數額,須具備哪些條件?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已經透過法院裁定或調解確定的扶養費數額,確實可以在特定條件下申請變更,但法院對於變更的認定相當嚴格,必須證明發生了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動,且該變動已對當事人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否則,法院通常不會輕易變更已確定的扶養費數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以法院裁定或調解確定的每月扶養費數額,是否可以嗣後請求變更,這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規範和限制的,不論是父母請求子女扶養,或是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通常由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代理),若雙方無法協議一致,最終仍須透過法院裁定或調解來確定每月扶養費的數額,然而,世事變遷,人生充滿不確定性,可能因為突如其來的疾病、意外事故、失業或經濟環境變動,導致當初約定的扶養費數額已經無法符合實際需求,那麼當事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增或酌減扶養費的數額呢?答案是可以,但須符合嚴格的要件,並非隨意即可變更。
 
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數額,但要件嚴格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固賦予當事人嗣後請求變更扶養費數額的權利,然而,何謂「情事變更」?如果標準過於寬鬆,將會導致當事人隨意否定過去法院的裁定或調解結果,破壞法律的安定性,因此,法院在實務上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來認定是否符合變更扶養費的條件。
 
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動
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2385號判例指出:「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應給付之扶養費數額,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除扶養權利人,確能證明社會上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急劇增加,致以前判定之數額顯形不足外,自不得無端率請增加。」
 
「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應給付之扶養費數額,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除扶養權利人確能證明社會上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急劇增加,致以前判定之數額顯然不足外,自不得無端率請增加。」由此可見,僅有在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動,導致日常生活費用急劇增加,原裁定或調解的扶養費數額明顯不足時,扶養權利人才能向法院聲請增加扶養費,並且需要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種變化的確發生,否則法院不會輕易認可。
 
法院所認定的「情事變更」,必須是發生了無法事先預見的重大變動,且該變動已經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若不予變更扶養費的話,將會出現與實際情況極不相符的不公平現象,這種情形才可能符合變更條件。
 
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而所謂情事變更,係指扶養權利人之需要有增減,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如不予變更即與實際情事不合而有失公平者而言。」
 
因此,當事人若希望主張情事變更而增加扶養費,需要舉證證明「發生無法事先預料、且無法歸責於當事人的重大變動,導致自己生活費用急劇增加,若不增加扶養費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例如其中一名扶養義務人死亡,或是扶養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需長期住院治療,導致醫療費用劇增,或是住家因天災嚴重毀損無法居住,造成額外的生活負擔,這類情況較有可能獲得法院認可,同樣的道理,若扶養義務人希望主張情事變更來減少扶養費,也必須證明自己發生了「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動,導致無法再負擔原本的扶養費用」,例如因意外事故重傷而失去工作能力,或遭遇重大經濟變故,導致無法負擔原定的扶養費用,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裁定減少扶養費。
 
然而,若只是單純的失業、減薪,或者自身的生活開銷增加等,則通常不會被法院認定為足以變更扶養費的理由,這是因為,經濟上的起伏變動是個人生活中經常發生的情況,而非真正的「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動」,因此,法院在認定時,會審慎考量,避免當事人濫用變更機制,導致法律裁定或調解結果失去效力,這也是為何變更扶養費的條件極為嚴格,必須經過法院審慎判斷後,才能決定是否予以變更。 

-家事-親屬-扶養-變更扶養費數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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