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子女都得負責這件事情是正確的概念嗎?那在法律中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呢?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一項法定責任,並不是可以隨意推卸的。若所有子女都能共同承擔責任,那麼父母的晚年生活品質才能得到保障,子女之間的親情也能維持和諧。然而,若子女當中有人刻意逃避扶養責任,將所有的照顧壓力丟給特定一人,這樣的行為不僅是不負責任的,也可能對願意承擔責任的家人造成極大的負擔,甚至影響自身的生活品質。因此,兄弟姊妹應該共同分擔扶養父母的責任,而不是讓某一人獨自承擔所有壓力,這才是最公平、最有實際效果的方式。另一方面,若子女因為經濟能力確實無法負擔扶養費,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以避免自己因過度負擔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子女的財務狀況、父母的實際需求,以及其他兄弟姊妹的分擔能力,來決定是否適當減輕某些子女的負擔。因此,若子女確實有困難,不應該自己獨自承受,而是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來調整責任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親屬之間存在互相扶養的義務,其中最明顯的例子便是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以及子女在成年後對父母的扶養責任。這項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可以隨意推卸或選擇不履行的責任,因此當子女成長後,便有法定的責任去扶養年邁或無謀生能力的父母,而這樣的義務並非出於選擇,而是法律強制要求的。
 
在家庭結構中,當父母年邁或健康狀況不佳時,所有子女都有責任共同承擔扶養責任。然而,若部分子女刻意逃避責任,將所有照顧父母的壓力全數推給其中一人,這樣的行為不僅極為不負責任,也對願意照顧父母的兄弟姊妹極為不公平。這種情況下,可能導致特定的子女在長期照顧父母的過程中,身心俱疲,經濟負擔加重,甚至影響自己的生活與家庭,這不僅會降低父母的生活品質,也可能讓照顧者面臨過大的壓力,進而影響整個家庭的和諧。
 
許多子女會基於孝順的心主動照顧父母,然而當所有的負擔落在單一子女身上,而其他兄弟姊妹卻無動於衷、不願意出手相助,這樣的情況很容易造成照顧者極大的心理壓力,長期下來可能對其經濟與健康產生嚴重影響。父母的照顧責任應該是所有子女共同承擔的義務,而非只有特定一人獨自支撐,否則長期下來,這不僅是對照顧者的不公平,也可能導致親人間的關係惡化,甚至演變成家庭紛爭。因此,兄弟姊妹之間應該協調好如何共同分擔扶養責任,而不是將負擔全部推給某一人,這樣才是真正符合法律規範與人倫道德的作法。
 
民法第1114條有規定親屬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像是子女與父母之間就有這樣的義務,父母必須扶養子女,而子女在長大後也需要去扶養自己的父母親,這是民法上規定的義務,並不是可以不負責或是隨便放棄的。
 
因此,只要是子女基本上就要對父母盡到扶養的責任,假如刻意擺爛,只將所有照顧父母的責任丟給其中一人,這樣的行為不僅很不負責任,更是對兄弟姊妹極為殘忍,毫不在意自己的家人是否會因為這樣的獨自照顧而產生過多的負擔。
 
基於孝順的心願意主動照顧父母,然而長期下來,只有自己在努力支撐,對於其家庭的經濟壓力可能早已變得極度沉重,但卻沒有任何家人願意出手幫忙,最終不只可能會讓父母生活品質越來越差,照顧者可能也將因此而被拖垮,相信這樣的結果並不是身為「親人」的彼此所樂見的,因此主動負起身為子女的責任,一同照顧父母才是最正確也最有實質效果的行動。
 
然而,現實生活中,部分子女確實可能因為經濟能力有限,無法完全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若子女自身的經濟條件已經讓他們在照顧自己的家庭時感到極為困難,若再額外負擔父母的扶養費,可能導致自己家庭生活陷入更大的壓力與困境。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其實也提供了一些救濟措施。若子女因經濟狀況無力負擔扶養費用,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甚至在特殊情況下可免除扶養義務。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確保子女不會因為父母的扶養問題,導致自身生活無法維持。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考量多種因素,例如:
 
子女的經濟能力——法院會審查子女的財務狀況,確認其是否真的無力負擔扶養費。
父母的需求與狀況——法院會考量父母是否仍有其他經濟來源,例如退休金、社會福利或其他資助來源。
其他兄弟姊妹的責任——如果有多名子女,法院可能會要求其他子女共同分擔,而非單一子女負擔全部責任。
子女與父母的關係——若父母在過去曾經嚴重忽視或虐待子女,法院也可能依據情況減輕子女的扶養責任。
換句話說,扶養義務雖然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責任,但如果子女真的因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則可透過法院提出減免或免除請求,以避免因過度承擔扶養責任導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
 
除了透過法律途徑來調整扶養義務,子女間其實也應該透過良好的溝通,協調彼此之間的扶養分工。照顧年邁的父母不只是金錢上的支出,還包括日常的陪伴、醫療安排、心理支持等多方面的責任。有些子女可能經濟能力較佳,可以提供財務支援,而有些子女可能適合實際照顧父母,兩者都屬於「扶養」的一部分,因此,兄弟姊妹之間應該互相協商,公平合理地分配照顧責任,而不是讓某一人承擔全部的壓力。這不僅能讓父母獲得更好的照顧,也能減少子女間因責任分配不均所產生的矛盾。
 
當然,身為子女若是真的無力再去負擔父母的照顧責任,自己的經濟能力放在自己的家庭中已經是極為辛苦,若要再額外付出一筆金錢恐怕會讓彼此都陷入經濟上的困難。因此子女如果因為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而有困難,其實是可以向法院去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甚至是免除扶養義務的,才不會因為要完全盡到所有的照顧義務導致子女及父母都陷入無力生活的困境。
 
最後,子女間應該以溝通協調為主,確保每個人都能適當承擔扶養責任,這樣不僅可以讓父母獲得更好的照顧,也能減少家庭內部的矛盾,維持良好的親屬關係。畢竟,家庭是由親情組成的,只有所有成員都願意共同承擔責任,才能真正讓家人之間的關係更加和諧,而不是因為扶養問題而導致親情破裂,甚至讓父母的晚年生活陷入困境。

-家事-親屬-扶養-父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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