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付小孩扶養費,要如何處理?可以把小孩放在前夫家門中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前夫拒絕支付扶養費,母親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包含向法院請求裁定扶養費或聲請強制執行,而非採取極端手段將孩子留在前夫家門口,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法律責任,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衍生更多的法律糾紛,因此,面對這樣的情況,應該選擇透過司法機制來維護自身與孩子的權益,確保孩子能夠獲得適當的照顧與扶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的義務,即使離婚後,這項責任仍然存在,不會因婚姻關係的消滅而免除。民法第1084條第2項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而民法第1116條之2進一步強調,父母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結婚被撤銷或因離婚而有所影響。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因此,即便夫妻關係已經結束,雙方仍然必須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確保孩子的基本生活與教育需求得以滿足。如果離婚時雙方曾經協議由前夫按月支付小孩扶養費,但前夫拒絕履行,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若已經代墊扶養費,依據民法第179條的規定,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返還五年內所代墊的扶養費,即便前夫聲稱自己沒有財產、僅有負債,法院仍會實際情況判定其是否具備支付能力,而不能以此作為逃避扶養義務的藉口。此外,即使當初雙方離婚時沒有明確約定由前夫支付扶養費,女方仍然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前夫共同分擔小孩的扶養費,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而非僅憑雙方的協議來決定。若前夫長期拒絕支付扶養費,導致孩子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可能涉及刑法上的遺棄罪。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至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
 
即使父母內部對扶養費的分擔方式有約定,該約定僅對父母雙方有效,對未成年子女並無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無論父母之間如何協商,子女仍然有權依法要求雙方共同承擔扶養費。因此,前夫若以「沒有財產」或「只有負債」為由拒絕支付,並不能免除其法律責任,女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裁定其履行扶養義務。
 
在監護權的問題上,若離婚時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女方,但因經濟問題,女方希望將監護權改為由前夫負責,然而前夫卻拒絕接受,甚至表示「若不要就送去孤兒院」,這樣的言論顯然違背父母應有的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與扶養責任是法定義務,不能任意推卸。如果女方確實無力撫養孩子,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前夫,表達希望改定監護權,並請求前夫在收到通知後的三日內共同協商監護權變更事宜。若前夫仍然置之不理,或是以輕率的態度回應,例如要求將孩子送往孤兒院,則女方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讓法院實際情況裁定是否變更監護權。一旦法院判決監護權改由前夫負責,前夫便必須依法履行監護義務,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
 
然而,如果父母雙方皆不願意扶養孩子,甚至直接將子女棄置不顧,則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遺棄罪的適用範圍包括對於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而不履行義務,若父母將孩子推諉給對方而互相推託,甚至拒絕撫養,法院在認定此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時,會考量父母是否有明確的惡意棄養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對孩子的生活造成嚴重危害。
 
因此,若女方未經法院程序,私自將孩子送還給前夫,而前夫又拒收,導致孩子無人照顧,則女方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涉及刑事責任。因此,女方在面臨經濟困難而無力撫養孩子時,應依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而非私自將孩子交還給不願負責的前夫,以免因此承擔法律風險。
 
刑法第294條的規定,對於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而未履行扶養責任,甚至將子女棄置於無人照顧的狀況下,可能構成遺棄罪,因此,母親若未經法院程序,私自將孩子送還給前夫,並放置在對方家門口,若前夫拒收導致孩子無人照顧,母親可能因此觸犯遺棄罪,甚至涉及刑事責任。因此,在經濟困難無法繼續扶養孩子的情況下,應依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而非私自將孩子交還給不願負責的前夫,以免承擔法律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監護權與扶養義務是父母應盡的基本責任,不能任意拋棄或推卸,即便雙方離婚,這項責任仍然存在。若父母其中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請求法院介入,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受侵害。扶養費的請求也並非單靠協議,而是基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論前夫是否願意支付,都應依法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而不能放任對方逃避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監護權與扶養義務是父母應盡的基本責任,不能任意拋棄或推卸,即便雙方離婚,這項責任仍然存在,若父母其中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請求法院介入,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受侵害,扶養費的請求也並非單靠協議,而是基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論前夫是否願意支付,都應依法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而不能放任對方逃避責任。監護權的變更亦須經由法院裁定,父母不能私自轉讓監護權或棄養子女,否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應依法律程序辦理,以確保子女的基本權益受到保護,也避免自身因處置不當而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權的變更亦須經由法院裁定,父母不能私自轉讓監護權或棄養子女,否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應依法律程序辦理,以確保子女的基本權益受到保護,也避免自身因處置不當而承擔法律責任。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

(相關法條=刑法第29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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