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沒有妻,小孩不能不管?如何就子女扶養費加以協議?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即使夫妻離婚,這項義務仍然存在,因此,在擬定扶養費協議時,應該充分考量子女的生活需求與教育費用,並明確約定支付方式、期限及擔保條款,以確保扶養費能夠按時支付,若對方拒絕支付或拖欠扶養費,則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確保子女的權益不會受到影響,透過完善的扶養費協議,能夠確保離婚後子女的生活品質,避免因一方不履行義務而導致經濟困難,因此,訂立扶養費協議書時,應該審慎規劃,並確保所有條款均具備法律效力,以保障子女的未來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問題仍然是雙方需要共同承擔的法律責任,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即使婚姻關係終止,父母仍需繼續履行扶養責任,而民法第1116條之2更進一步強調,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離婚而受到影響,因此即便丈夫在離婚後選擇放棄監護權,仍然不能逃避支付扶養費的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過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可以是爸媽一人一半,或是依經濟狀況,一方負擔較多、一方負擔較少,甚至也有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他方不用負擔的情況,其實原則上只要雙方說好就好。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判決:「至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
 
父母之間的扶養費分擔協議,雖然對子女不具約束力,但對於父母內部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當一方單獨負擔扶養費時,仍可依約請求另一方共同分擔,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滿足。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分擔,夫妻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過程中,可自由約定扶養費用的負擔比例。
 
一般來說,可以是一人負擔一半,也可以雙方的經濟狀況決定由其中一方負擔較多,另一方負擔較少,甚至有時也會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全部扶養費,這些約定皆須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具備法律效力,然而,一旦協議訂立後,負有扶養義務的一方拒絕履行給付時,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以確保子女的基本權益。若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扶養費的支付金額及方式,而負責支付的一方拒絕履行,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外,若扶養費尚未協議或對方拒絕支付,則可依據民法第179條的規定,請求法院裁定扶養費的金額,並可要求對方返還過去五年內所代墊的扶養費,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定扶養費時,會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子女的生活需求及教育費用等因素,以確保扶養費的支付能夠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若夫妻離婚,對於包括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教育費屬扶養費一部)金額及方法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項,已經達成協議,因負給付扶養費之一方不履行協議,他方依協議請求給付時,本身即具有高度訟爭性,自應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已見上述。是以,本件相對人係基於履行離婚協議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抗告人依系爭協議約定給付金錢,兩造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法院自不得任意予以提高或減低,亦無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第2、3項遲誤期規定之結果。是以,兩造就系爭協議既無遲誤期效力之約定,原審援引前述遲誤期之規定,而准相對人之請求酌定於原裁定主文第2項(即原審附表二)確定之翌日起,如抗告人有遲誤1期履行,其後之3期(含遲誤期),視為亦已到期部分,尚有未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號裁定)
 
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的義務,如果子女尚未具有經濟能力,則父母應照顧其生活。離婚之後未獲小孩監護權之一方,其親權雖然停止,然其扶養的義務仍然存在,故獲得監護權之一方有權向他方請求扶養費,作為代為行使監護權的費用。
 
至於扶養費的給付期限,通常會依據民法規定至子女年滿十八歲,因為此時通常被認為已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然而,許多父母會額外約定扶養義務延長至子女大學畢業或滿二十二歲,這樣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可確保子女在完成學業之前不會因經濟問題而影響生活,但若子女未就讀大學,則扶養費的支付期限仍以十八歲為原則,因此,在訂立扶養費協議時,應明確約定扶養費的期限及條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擬定扶養費協議書時,需注意幾項重點:
 
一、已墊支扶養費用之約定
首先是已墊支的扶養費用是否可以請求返還,由於父母雙方對子女均負有扶養義務,因此若一方未盡扶養責任,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所墊支的費用,因此,協議書應明確載明過去已支出的扶養費用,並約定返還方式。
父母雙方對於子女均負扶養之義務,因此如一方對於子女沒有負擔扶養費,則他方所支出之扶養費,在法律性質上,就是屬於為對方所代墊之費用,得請求對方返還。協議扶養費用時,應一併就此部分作計算。
 
二、未來扶養費用之計算
其次是未來扶養費用的計算,這部分應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生活費的部分通常以月付方式支付,教育費用則應包含學費、補習費、書籍費等,並約定憑單據實報實銷,此外,如子女需要定期回診或有特殊醫療需求,也應在協議中載明經常性費用的支付方式,另外,為避免未來發生突發事件,協議中亦應加入特殊重大支出的條款,例如遇到意外事故時,扶養費如何分擔及支付。
 
參酌目前的判決,應考量下列金額:
1.生活費用:指日常生活的支出,包括食、衣、住、行等,但實際上的費用會依不同的家庭生活水平而有不同。一般而言,均會協議以月付之方式來支付。
2.教育費用:如學費、學雜費、書籍費、補習費等等。這部分之費用,因子女就學狀況尚未確定,因此無法預先計算,因此多半協議以憑單據具體請求之方式支付。
3.經常性費用:如保險費用或子女患有疾病,需定時回診支出等類似性質之經常性費用,如可於協議時確定,應一併在月給付額內加計之。
4.特殊重大支出:指臨時性,無法事先預測之費用,如意外發生造成之醫療費用等,應協議可憑收據請求。
 
三、擔保條款
除此之外,扶養費協議書中也應加入擔保條款,以確保扶養費能夠按時支付,例如可以要求負責支付的一方提供擔保,如簽發本票、設定抵押權或由資力雄厚的第三人提供擔保,這樣可以確保扶養費的履行不會受到經濟因素影響,
 
如協議書約定以按月支付之方式給付扶養費,則應請求負義務之一方提供擔保,如可要求其簽發本票或設定抵押權或覓具有資力之人為連帶保證人。
 
四、給付期日之約定
最後,扶養費的給付日期也應明確約定,通常會約定於每月特定日期支付,例如每月一日支付,並加入遲延履行條款,若對方未能按時支付,則可要求一次支付所有應付扶養費,以避免對方長期拖延不支付,影響子女的生活與教育。
 
應一併約定給付時間,月付額應約定以每月特定之日時給付,如約定「扶養費應於每月一日支付之」,則可作為給付遲延之起算依據。另外,約定月付方式,應約定「如按月給付債務,逾期未付,則可一次請求。」之條款,因為當負義務人逾期未付時,幾乎可以確信其未來不會按月支付,如果沒有這個約定,則依法只能按月請求,如此對於實際負責扶養之人甚為不利。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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