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了原國戶籍,如果跟另一伴離婚,是否還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嗎?

19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外國人在台灣居留須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並依據不同類型的居留資格辦理簽證、居留許可及外僑居留證,若因婚姻關係取得居留,但後來離婚,將影響其在台居留資格,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可能面臨被限令出境或強制驅逐出國。對於希望在台長期居住的外國人,應密切關注自身的居留資格變化,並適時尋求法律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外籍人士在台的合法停留取決於其居留身份與適用的法規,當婚姻關係終止時,若無其他合法居留理由,政府原則上會廢止其居留權並要求離境,但法律仍提供特定例外情況,讓符合條件者得以繼續合法居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外籍人士要合法在台灣停留,需持有特定證件,而能否繼續留在台灣,取決於其持有的居留身份與適用的相關法規。一般而言,外籍人士與台灣國民結婚後,若要入境並合法居留,須經過一系列程序,首先,入境時需要申請「簽證」,外籍人士須向台灣政府申請「居留簽證」,獲得核准後,才能以合法身份入境。入境後,外籍人士若欲長期停留,需取得「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並在入境後15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此證件允許外籍人士合法居住,最長有效期限為三年,並可依規定申請延期。
 
外國人在台灣合法停留與居留,須依據相關法律規範並持有適當證件。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規定,凡擬在台灣境內長期居留的外國人,應申請「居留簽證」,這是進入台灣進行長期居留的第一步。對於外籍配偶而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規定,外籍人士若欲依親在台灣居留,應辦理相關簽證手續,獲得核准後,方可進入台灣並申請居留許可。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規定,外國人持有效簽證入境台灣,經移民署查驗後,得取得「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若獲得居留許可,須於入境後15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該證件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當居留期限屆滿前,若有繼續停留的必要,外國人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經核准後可延長最長三年。此外,若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且原居留原因仍然存在,則可在接受罰款處分後,重新申請居留,惟申請永久居留時,將需扣除一年在台居留期間。
 
外籍人士若希望在台灣無限期居住,則可申請「永久居留權」,但須符合一定條件,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申請人須在台連續居留滿五年,或累計居留十年,其中至少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並須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擁有足夠財產或技能以維生,且符合國家利益,才能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若外籍人士與台灣國民結婚已滿兩年,則推測其已持有「外僑居留證」,並在台居住中。然而,需注意的是,外籍人士的居留身份與外僑居留證會受到離婚的影響。
 
然而,若外國人原先的居留原因消失,例如原本是因婚姻關係取得居留資格,但後來離婚,則移民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原則上會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但若外籍人士符合特定條件,則仍可繼續居留,例如:配偶死亡、因家暴經法院核發保護令、離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設籍台灣的未成年子女,或若被強制驅逐可能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難以回復的傷害。此外,若外籍人士因勞資爭議正在訴訟中,也可暫時延續居留資格。
 
儘管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仍在有效期限內,但這並不代表可以持續停留至證件到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明文規定,當居留原因消失時,例如原本因婚姻關係獲得居留權的外籍人士離婚後,原先的居留理由即失效,此時政府原則上將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然而,法律也提供例外情形,若外籍人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可能仍可繼續合法居留:第一,離婚後取得在台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第二,因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在台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第三,若強制驅逐出境可能對其在台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的傷害。若外籍人士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在居留許可被廢止、外僑居留證遭註銷後,將面臨強制驅逐或限期十天內離境的處置。
 
若外國人希望永久居留台灣,則需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的規定,需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或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超過183天,並符合年滿20歲、品行端正、有足夠財產或技能可自立,且符合台灣國家利益等條件,方可申請永久居留。此外,若外國人對台灣有特殊貢獻、屬於高級專業人才,或曾於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等領域獲得國際公認獎項,亦可申請永久居留。同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1項第7款,若外籍人士因居留原因消失,其居留許可被廢止且外僑居留證遭註銷,移民署將依法對其執行強制驅逐出境。
 
在強制驅逐出境之前,政府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外籍人士的權利,移民署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確保相關通知以其能理解的語言進行說明,內容包括被驅逐的事實依據、適用法條及理由,同時告知其可提起行政救濟的方式、期限及受理機關。這是為了確保外籍人士在受到影響前,能有機會為自己辯護,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權利受損。
 
然而,在執行強制驅逐前,政府必須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及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4條,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使用其能理解的語言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該處分書應載明受驅逐者的基本資料、事實依據、適用法條、處分理由,以及不服處分的救濟途徑與受理機關。此外,政府還需聯繫受驅逐者的原籍國使領館或通知其在台親友,並於24小時內完成通知程序,確保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與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若外籍人士在台已居住兩年,但因離婚導致居留理由消失,確實可能面臨被強制驅逐出境或限期離境,除非其在台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並符合上述特殊條件,如取得監護權、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或能證明驅逐出境將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損害。值得注意的是,若該外籍人士放棄的僅是原國戶籍,而非原國國籍,則在被驅逐後仍可返回原國,但若其已放棄國籍,則可能成為無國籍人士,進而涉及國際法上的難民問題,這將涉及更為複雜的法律程序與國際庇護問題。

-家事-親屬-涉外-移民

(相關法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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