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夫妻分居為理由請求裁判離婚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分居雖然不一定能作為直接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但若分居狀態已經長期持續,且雙方已完全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法院仍有可能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准許離婚。因此,若當事人希望以分居為基礎提出離婚訴訟,應盡可能收集相關證據,如雙方分居的時間、雙方的通訊紀錄、是否仍有共同生活的事實等,以提高法院認定婚姻難以維持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分居是否可以作為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這是許多人在婚姻生活出現裂痕後關心的問題。當夫妻進入分居狀態,往往代表雙方的感情已經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已經失去修復的可能。然而,單純的分居並不會立即構成裁判離婚的理由,法院對於分居多久才足以認定婚姻難以維持,並無明確的標準。一般而言,若夫妻長期處於分居狀態,且雙方已經失去互信互賴,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已經不存在,法院可能會認定此種狀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進而裁准離婚。而且通常而言,分居的時間越長,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在現代社會,離婚已經不再像過去那樣被視為禁忌,許多年輕世代的夫妻在婚姻關係難以維持時,會選擇透過離婚來結束彼此的關係。但有時候,並不是夫妻雙方都願意和平分手,經常會出現其中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卻堅持不願離婚的情況。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欲離婚的一方只能透過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來終結婚姻關係。如果無法成功請求裁判離婚,婚姻不但無法實質存續,反而可能讓雙方的關係更加對立,甚至可能演變成長期的糾紛。此外,在裁判離婚後,當事人之間仍可能因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問題或財產分配問題而產生後續爭議,尤其是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能對裁判結果有所不滿,進而引發其他法律糾紛,甚至可能試圖控訴對方過往的不法行為作為報復手段。
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透過雙方協議的「協議離婚」,另一種則是透過法院判決的「裁判離婚」。協議離婚的程序較為簡單,只要夫妻雙方對離婚有共識,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找兩位離婚證人作證後,即可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子女親權歸屬及財產分配等相關事宜,也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解決。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協議離婚的方式便行不通,這時候欲離婚的一方只能尋求法院的協助,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如果法院審理後認定離婚事由成立,便會作出准許離婚的判決,當事人可憑判決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登記,至此婚姻關係正式結束。
關於裁判離婚的具體要件,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列出10種可以請求離婚的事由,包括:1. 重婚、2. 通姦、3. 家暴、4. 對配偶直系親屬的虐待、5. 惡意遺棄、6. 意圖殺害配偶、7. 罹患不治之惡疾、8.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 生死不明逾三年、10. 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等。這些事由屬於較為嚴重的婚姻破裂因素,若當事人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配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通常會准予離婚。
除第1項明文列舉的理由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條款,意在涵蓋第1項未列出的其他可能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情況。在實務上,許多未明確列舉的婚姻破裂原因,例如長期分居、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間缺乏信任與交流等,都可能適用此條款來請求離婚。因此,即使分居本身並未被列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離婚事由,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分居狀態已經持續相當長的時間,且雙方之間的感情完全破裂、無法修復,法院仍可能依據第2項的「重大事由」准許離婚。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審酌雙方的婚姻狀況、分居的原因、分居期間的長短、雙方是否仍有復合的可能性等因素來決定是否判准離婚。如果分居的原因是因一方有過錯,例如家暴、通姦或惡意遺棄,則無過錯的一方更容易獲得裁判離婚的判決。但若分居的原因僅是雙方個性不合、感情淡薄等,法院則可能要求當事人提供更多證據來證明婚姻確實已無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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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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