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常跟異性搞曖昧,可以離婚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若夫妻間存在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則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若雙方皆有責任,則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依據個案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夫妻之間的互動狀況、婚姻存續期間的矛盾點、雙方是否曾經努力修復關係、婚姻是否已經到無法回復的地步等。因此,當事人在訴請離婚前,應當充分準備相關證據,例如訊息紀錄、醫療診斷證明、證人證詞等,以支持自己在法庭上的主張。此外,若婚姻中的破裂因素涉及法律責任,例如妨害秘密、家暴、經濟犯罪等,則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因此,在面對婚姻問題時,當事人應當審慎考慮,並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能夠獲得保障。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已經不再僅僅是「勸和不勸離」,而是更重視夫妻雙方的自主意願與婚姻的實際狀況,因此在符合法律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若已無意繼續維持婚姻,仍然有機會透過法院裁判離婚,結束已經無法維繫的婚姻關係,重新尋找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

律師回答:

婚姻從愛情開始,但並非所有的婚姻都能夠走到白頭偕老,當雙方因各種因素無法維繫感情時,離婚便成為不得不面對的選擇。然而,在法律層面上,離婚並不是一方想離就能離的事情,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尤其是在對方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往往需要透過法院的裁判來解決婚姻關係。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如果具有重婚、通姦、家暴、惡意遺棄、精神疾病、犯罪被判刑等法定事由,則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除上述具體條件之外,法律也設有「重大事由」的概括條款,即當夫妻之間發生重大衝突,導致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時,法院也可以依個案情況准許離婚。然而,若婚姻破裂的原因來自於夫妻其中一方的行為,則僅無過錯的一方才能夠請求離婚,或者若雙方皆有過錯時,則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提起訴訟。
 
走上紅毯那一端總是喜氣洋洋幸福滿滿,一致的祝福都是白頭偕老永浴愛河,但,愛情說走就走,人心說變就變,溫度瞬間驟冷,熱情日漸消逝,當天作之合轉為憤恨怨偶,好聚好散便成天方夜譚無稽空言。想分手,想逃離,想遠走,想自由,離婚,在法律的一紙承諾約束下,可不是件隨心所欲容易達成的事。兩願離婚?可得你情我願談好條件。分居一段時間?因為民法不採分居制度,並不構成足以離婚之事由。
 
婚姻中總是愈是親密,愈易摩擦,我們總是容易對親愛的人失去耐心,尤其,關係中,最常出現的對話就是「我是為你好」、「一切的犧牲都是為你」,這就是想要掌控對方的情緒勒索。在婚姻中,沒有誰是該為誰犧牲的,沒有誰是該死心塌地卻怨嘆著毫無回饋。法律所規範的婚姻是一紙合同,而「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歸倚的是情感,不靠文字。
 
在實務判決中,許多婚姻關係的破裂並非來自於明顯的違法行為,而是因為生活觀念、價值觀的差異,例如金錢觀的衝突、家庭角色的期待落差、婆媳關係的緊張、夫妻長期分居或缺乏親密關係等。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這些情況是否一定構成離婚的理由,但若這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婚姻的存續,且雙方無法修復關係,法院仍有可能依據「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准許離婚。例如,若夫妻因財務管理方式的極端差異,導致一方長期受到經濟壓力或心理壓力,這可能會成為訴請離婚的依據。
 
又或者,夫妻之間長期無性生活,形同陌路,甚至彼此毫無交流與關心,這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之一。在某些情況下,夫妻雖然仍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但實際上早已經沒有正常的夫妻互動,這種情況可能不符合傳統定義的分居,但若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完全名存實亡,仍可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此外,家庭暴力、精神虐待、情緒勒索等問題,亦可能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若配偶長期對另一方進行精神上的貶低、辱罵,或是透過控制、威脅的方式讓對方感到身心俱疲,這些行為可能不涉及肢體暴力,卻依然會對婚姻造成嚴重破壞。在這類案件中,受害方可以透過錄音、訊息紀錄、證人證詞等方式來證明自己所受到的精神虐待,並以此作為離婚的理由。同時,法院也會考量當事人是否曾經試圖改善婚姻關係,以及婚姻是否已經到無法回復的地步。
 
至於婚外情的問題,若夫妻其中一方能夠證明對方與第三者發生通姦行為,則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直接請求離婚,但若僅僅是曖昧對話、牽手擁抱等親密行為,則未必能夠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出具體證據,例如照片、訊息紀錄、證人證詞等,以證明對方確實存在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在過去的司法案例中,曾經有配偶因懷疑對方外遇而在對方車內安裝GPS或監視裝置,最終卻因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反而使自己的離婚訴訟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在訴請離婚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謹慎收集證據,避免以不合法的手段來掌握對方的行蹤,否則不僅可能影響自己的離婚請求,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標準雖然具有一定的彈性,但仍然需要當事人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婚姻確實已經無法維持。例如,在夫妻因婆媳問題爭執的案件中,若配偶並未積極協助處理,甚至選擇偏袒自己的母親,導致另一方長期受到精神壓力,這可能會成為離婚的理由。然而,若爭執只是偶爾發生,且雙方仍有修復關係的可能性,法院可能不會輕易判決准許離婚。同樣地,在分居的案件中,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時間的長短來決定是否准許離婚,而是會考量分居的原因、雙方是否仍有往來、是否曾經嘗試修復婚姻等因素。
 
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即涉妨害秘密罪。所謂「無故」,只要沒有正當理由,即不得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他人隱私權、通訊權等。林先生即係因為在吳小姐的座車上裝設GPS(工具),而有觸法之虞。想要藉由GPS、竊聽程式等來掌握另一方行蹤者,可得先思索後果。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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