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應該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26 Jan, 2019

律師回答: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所擁有、確定存在的財產權益。此如離婚時應該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此如同欠債時應該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變更要保人時可以課徵贈與稅、死亡時應該納入遺產相同道理,就是保單沒有什麼的,就是一筆放在保險公司的錢。

 

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判決所示:
「『又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之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此觀保險法第116條第8項、第119條及第120條規定自明,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保險人,實質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故如認其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屬要保人所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參照)。由是觀之,人身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危險事故發生前,係用以作為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之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是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被保險人,實質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故如認其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屬要保人所有。上訴人抗辯:然假設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所有,要保人聲請保單質借時,為何要繳交利息?由此可證明保單價值準備金並非要保人所有;且本件系爭保險契約並無保險法所定得請求保險公司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情形,則本件上訴人對保險公司自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保險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云云,誤會保單係無價值,且要保人無何權利情形,尚非可取。」(上訴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仍採同一見解)。


瀏覽次數:221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