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問題-什麼時候可以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夫妻之間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但當一方出現嚴重失職行為、財務風險或婚姻實質破裂等情況時,法律提供另一方一條救濟途徑,亦即依民法第1010條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透過法院審查程序,在保障當事人財產自主的同時,也落實婚姻制度中對公平與保障的追求,進一步體現民法在家庭制度中的靈活調整與人性化精神。
律師回答: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夫妻財產制的基本原則是採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除非夫妻雙方有事先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否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這種制度設計的精神,是為讓婚姻關係中的財產關係具備基本的清晰與可預期性。
然而,若婚姻關係中出現某些特定狀況,法律亦允許當事人透過法院程序主張改用分別財產制,此即民法第1010條所設的規定。
依該條規定,當夫妻之一方出現以下六種情形時,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第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未履行時;第二,夫或妻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債務時;第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進行的財產處分,他方卻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第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管理顯著不當,經他方要求改善而仍不改善時;第五,行為人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導致可能侵害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第六,出現其他重大事由時。
此外,民法第1010條第2項也進一步說明,當夫妻雙方的總財產已不足以清償其總債務,或者因婚姻關係實質破裂而無法維持共同生活,且已事實上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該條前述的規定即不僅限於某一方,而是擴及於夫妻雙方皆得援用。這代表即使當事人本身在行為上可能有過失,也不影響其依法提出改用財產制的權利。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設立這樣的制度,目的在於避免財產關係繼續綑綁已經無法實質共同生活的夫妻,並給予經濟弱勢的一方保障,特別是當一方透過不當處分財產、拒絕履行義務或以過度舉債影響共同財務時,另一方可透過法院程序主張自身權益。
事實上,實務上法院在審酌是否應准許改用分別財產制時,會從婚姻生活的實質情況進行判斷,例如是否有長期分居、是否存在家計不公平分配、是否一方濫用財產權利或不履行應盡義務等情形。法院亦會考量雙方經濟條件、資產狀況與婚姻存續年限等綜合因素,判斷是否應適用該制度,從而保障當事人之個別財產權利,並維持法律制度之公平性。
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即適用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換句話說,夫妻財產將完全獨立,互不干涉,此種安排特別有助於在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的情況下,降低財務糾紛與債務連帶問題,讓彼此財務生活得以分立、免受拖累。
總結來說,雖然夫妻之間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但當一方出現嚴重失職行為、財務風險或婚姻實質破裂等情況時,法律提供另一方一條救濟途徑,亦即依民法第1010條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透過法院審查程序,在保障當事人財產自主的同時,也落實婚姻制度中對公平與保障的追求,進一步體現民法在家庭制度中的靈活調整與人性化精神。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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