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是天經地義的嗎?

15 Nov, 2016

律師回答:

這個問題通常發生在父或母在孩子還小就未盡扶養義務,長大後突然接受政府要求兒女支付父母的安置費用,或未盡責任的父母才反過來要求小孩扶養盡孝道,這時候子女應該如何處理?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政府安置被遺棄無人照養的老人時,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上減免扶養義務有,有: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此即「窮困抗辯」。畢竟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根本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 1118-1 條:「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扶養義務已經修正是「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父母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子女義務,子女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的。

 

值得注意,上開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此部分可以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所以有這種父母的人,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


瀏覽次數:9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