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是天經地義的嗎?

15 Nov, 2016

問題摘要:

當父母在子女小時候未盡扶養義務,而在他們需要幫助時卻要求子女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可以考慮以下幾點:如果父母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或是有虐待、侮辱等不當行為,子女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這樣的要求必須在法院裁決確定後進行,但提前尋求法律建議和準備是明智的。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和協助是至關重要的。律師可以幫助你了解你的權利和法律程序,並幫助你制定適合的應對策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發生在父或母在孩子還小就未盡扶養義務,長大後突然接受政府要求兒女支付父母的安置費用,或未盡責任的父母才反過來要求小孩扶養盡孝道,這時候子女應該如何處理?

 

當面對這種情形,子女的處理方式確實需要仔細考慮法律規定和個人情況。如果父母在孩子小時候未盡扶養義務,長大後卻要求子女支付安置費用或扶養費,子女可以根據台灣民法的相關條款,法律上減免扶養義務有,有:

 

窮困抗辯(民法第1118條):

如果子女自身經濟狀況困難,無法維持自身生活,可以向法院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需要證明子女的經濟狀況無法同時支撐自己和扶養父母。

 

不法行為抗辯(民法第1118-1條):

如果父母對子女有過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形式的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特別是在父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下,子女可以主張因父母未盡扶養義務而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扶養責任。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此即「窮困抗辯」。畢竟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根本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依民法第1118-1條:「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扶養義務已經修正是「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父母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子女義務,子女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的。

 

當然,這些法律手段需要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如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可能包括財務狀況證明、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等。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政府安置被遺棄無人照養的老人時,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上開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此部分可以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所以有這種父母的人,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

 

此外,如果地方政府已經為被遺棄或無人照顧的老人支付了安置費用,並要求子女償還這些費用,子女應該及時回應政府的通知,並考慮提出法律上的抗辯。如果子女認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應當在收到政府通知後,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費用逾期後被強制執行。

 

這些法律條款提供了一定的保護,讓子女在面對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時,有機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地處理扶養義務的問題。

 

(相關法條=老人福利法第41條=民法第1118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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