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用由一方代墊?如何證明有代墊事實?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期間由一方代墊家庭生活費用時,如需事後向對方請求返還,必須就支出性質、來源、雙方負擔安排及對方未盡義務等多方面提出具體證明。家庭生活費用支出牽涉到夫妻共同生活維繫的基本義務與責任,法律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既考量個人權益保護,也重視婚姻共同體的精神與現實情境,必須透過詳盡的事證與合理的舉證,方能爭取到應有的權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夫妻財產效力的規定上,法律賦予夫妻雙方在日常家務事務上互為代理人的地位,這代表只要是與日常家務有關的行為,夫妻任何一方均得以自己的名義為之,不必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依民法第1003條及第1003條之1的規定,夫妻除在日常家務上互為代理人,還有責任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因此,從對內關係來看,夫妻間原則上應平均分擔生活費用的負擔;而對外則對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亦即債權人可以向夫妻其中任何一方請求全額清償。
家庭生活費用是指為維持婚姻共同生活所必要支出的費用,舉凡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的一切費用,均屬之,包括食衣住行開支、醫療費用、娛樂支出、子女教育費用等生計費用。家庭生活費用的範圍十分廣泛,不僅限於最基本的生存開支,也包含適度符合夫妻及家庭成員社會地位的各項必要支出。
若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代為支付本應雙方共同負擔的家庭生活費用,事後欲向對方請求返還時,首先必須證明自己有代墊的事實。代墊事實的舉證,從法律上而言,是由主張代墊請求權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為成功主張代墊請求,應當從以下幾個面向提出證明:
首先,必須證明支出項目的性質確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範圍內。也就是說,支付的金額是為維持婚姻家庭的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如繳納房貸、租金、水電費、伙食費、子女學費或醫療費用等。這部分可以透過收據、帳單、轉帳紀錄、合約書或其他付款證明文件來證明。
其次,必須證明支出是由主張方以自己名義或以自己財產代為支付。簡單來說,就是支出款項來源於主張方自己的收入、存款或名義下的信用卡,而非由夫妻共同財產或他方所支付。這方面可以透過銀行帳戶明細、匯款證明、信用卡帳單等佐證。
再次,需要證明該項支出本應由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分擔,且另一方未負擔應負之部分。這可藉由雙方收入證明、稅單、薪資單等資料,證明經濟能力差異,以及協議或約定的分擔比例,若沒有書面約定,也可依雙方實際經濟狀況合理推斷。
此外,在實務上,若夫妻間存在某種協議或默契,例如由一方負責家用支出,事後因負擔過重或婚姻破裂而追溯請求分擔未盡之部分,則有必要補強證據,如提出雙方通訊紀錄、訊息、錄音、共同帳目記錄等,以具體說明彼此的分工安排與支出情形,避免因證據不足而使請求遭駁回。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屬於自願性支付、贈與性質或雙方原有明確分工約定(例如一方負擔全部家庭開支,另一方不需出資但負擔家事勞動),則主張代墊請求的難度將提高。法院往往會審酌婚姻生活中的合理期待與雙方當時的真意,判斷該支出是否真有代墊性質,或者僅屬履行共同生活義務。
因此,單純地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並不當然產生求償權,必須能證明支出超出自己合理應負擔部分,且對方未盡應負義務時,才能依法請求。也就是說,若雙方收入懸殊,法律本來就容許較有經濟能力者多負擔一些,並非每一筆支出皆可據以請求返還。
若代墊行為經認定成立,主張方可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受利益人應返還其利益」規定,請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也可依夫妻財產分擔規定直接主張代墊部分請求償還。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家庭生活費用-代墊費用返還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條=民法第100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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