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用並不限於日常開銷,也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是嗎?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生活費用的範圍非常廣泛,並不限於日常生活的小額支出,只要與婚姻生活維繫具有合理關聯,即使金額龐大如房貸、裝潢費用等,也可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這些費用,並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若雙方就金錢使用或財務安排有特別約定,自然從其約定,否則即以法律規定為準。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夫妻雙方對於重大財務支出,如購屋款項、裝潢支出等,能有書面明確約定,說明用途與費用分攤方式,既是保障自身權益,也有助於維持婚姻關係的和諧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庭生活費用並不限於日常開銷,也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這條文確立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共同分擔的基本原則,同時也規定夫妻對外須就此類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至於家庭生活費用的範圍,凡是為維繫婚姻共同生活體所必要支出的費用,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即所謂核心家族成員,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的一切費用,均屬家庭生活費用範圍之內。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水電費、房租等,都是典型例子,只要是與家庭生活維持直接相關的支出,都可以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
然而若支出金額較大,例如購買房屋所支付的頭期款或貸款,又該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這正是一個實務上常見且具爭議性的問題。一般而言,夫妻購屋時,為貸款便利,常將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雙方可能共同負擔購屋支出。此時若日後發生爭執,未登記為所有權人者能否主張返還其支付款項,就成為爭點。依據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表面上看似支持返還請求,但實際上仍需區分支出性質,若該支出性質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則不得另行主張償還。
舉例來說,假設夫妻共同為家庭居住需求購買一棟市價500萬元的房屋,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妻子則出資100萬元作為頭期款,剩餘貸款由丈夫負擔。日後若夫妻感情破裂,妻子主張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要求丈夫返還100萬元,乍看之下似乎有理,因為款項流向似乎成個別債務清償,但若深入分析則不然。由於購屋的主要目的,是為提供夫妻與子女的共同居住使用,顯然與維繫婚姻生活具有直接且緊密的關聯,因此,無論是支付頭期款或是償還貸款,這些支出均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
家庭生活費用既然不以日常瑣碎開銷為限,只要支出具有維持婚姻共同體之必要性,即屬家庭生活費用。買房成家的行為,在我國社會文化中仍具有強烈的婚姻生活意涵,購屋支出被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合乎常理與法律精神。因此,針對上述案例,法院通常不會認為妻子支付的100萬元是幫助丈夫清償個人債務,而是雙方基於共同生活目的一起分擔的家庭開銷,因此妻子無權要求返還該筆款項。
然而,如果購買房屋的目的並非為夫妻共同居住使用,而是作為投資出租用途,則情形有所不同。若房屋購買主要是為營利投資,而非為婚姻共同體提供居所,這筆支出便失去與家庭生活的直接關聯,自然不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若非登記所有權人之一方有出資情形,就可以主張其出資是幫助登記人清償債務,依法請求返還。因此,判斷關鍵仍在於支出是否與婚姻生活有直接且實質的關聯。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家庭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第10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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