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約定,學問多多-離婚協議書該怎麼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不僅是婚姻終止的法律證明文件,更是未來保障雙方與子女權益的重要依據。在內容設計上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對於財產、子女與義務分工詳加規劃,並考量進行公證以提升協議效力。這樣才能使雙方在情感終止後,仍能理性、和平地展開各自人生的新階段,也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的情況下,仍可獲得完整而穩定的照顧與愛。
律師回答:
在台灣現行法律下,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雖未有明文規定必須包含哪些事項,但實務上離婚協議書通常涵蓋三大面向:離婚意願的明確表示、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安排,以及夫妻財產的分配。
首先,在表明離婚意願方面,協議書中通常會明確記載雙方同意以兩願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並在簽署協議書當日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例如常見文字為:「男女雙方同意兩願離婚,並於簽署本協議書當日,協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此一表述不僅確保雙方意願清楚,也作為法律關係變動的依據。
其次,若夫妻間於婚姻關係中育有未成年子女,離婚後雙方對子女的照顧安排亦需在協議書中詳加約定。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無論父母是否離婚,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扶養與照顧責任。協議中應明確指出由誰行使親權(通常稱為主要照顧者)、與哪一方同住、另一方是否負擔扶養費、金額為何、給付時間及方式為何。
此外,子女探視安排也屬協議重點,需考慮平日、寒暑假與特殊節日的探視規劃。平日探視通常採隔週六日模式,並約定為單數週或雙數週執行,建議協議書中應明訂起算基準,例如以每月第一個完整週為單週起算,以避免日後認知爭議。
寒暑假探視安排上,常見作法為寒假探視10天、暑假探視30天,並可依就讀階段(如幼兒園或國小)進行彈性設計。若家庭對農曆春節有團圓重視,也可在協議中安排子女每年輪流至雙方家庭過年,達成尊重文化又平衡親情的安排。
再者,子女的扶養費並不僅限於生活基本支出,法律上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全部必要費用,故雙方在協議時應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人月平均消費支出進行估算。尤其在子女就學階段,才藝班、補習費與私校註冊費用常遠高於基礎生活支出,因此實務上不少協議會將教育費獨立於扶養費之外,於協議中明文載明雙方分擔比例。
基於金錢給付事項在履行上常易發生爭議,建議協議雙方將此部分內容一併進行公證,並在協議中明訂「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條規定,若協議書經過合法公證並載明此條款,一方未履行時,他方可逕憑公證書聲請法院執行,無需另行提起訴訟,對於保障權利、減少訴訟成本皆有實益。
最後則是大家最關心的財產分配部分。在法律上,若雙方未就婚前財產制另行約定,則依民法第1005條,雙方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此制度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婚後財產,在離婚時即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雙方各自清算自身婚後財產總額並扣除債務,若一方的清算後財產多於另一方,少的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一半。
實務上可列入婚後財產範圍者包括婚後工作所得、以婚後收入投資取得的股票、基金與其他金融資產、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需特別注意的是,雖婚前資產原則上不屬於分配範圍,但其婚後所產生的孳息,例如房屋租金收入、股利、基金配息,甚至保單續繳後新增的價值準備金,仍屬可分配範疇。
在制定離婚協議書時,除將上述三大面向涵蓋周全,實務上亦建議加入以下內容:一、雙方放棄日後再針對婚姻期間的法律關係另行請求任何給付或補償;二、明確說明如有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三、明定協議所適用的法律與管轄法院,以預防日後衍生跨區或管轄爭議。此外,協議書完成後雙方簽署時,應至少有兩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擔任證人並簽名,以便後續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總之,離婚協議書不僅是婚姻終止的法律證明文件,更是未來保障雙方與子女權益的重要依據。在內容設計上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對於財產、子女與義務分工詳加規劃,並考量進行公證以提升協議效力。這樣才能使雙方在情感終止後,仍能理性、和平地展開各自人生的新階段,也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的情況下,仍可獲得完整而穩定的照顧與愛。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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