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調解離婚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調解離婚可說是一種和平結束婚姻的機制,尤其對於雙方還保有溝通空間、非處於嚴重衝突的夫妻來說,是一種尊重彼此意願且具法律保障的方式。此種程序雖具司法效力,但進行方式比訴訟更為溫和,調解過程由法院委任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幫助雙方在相對理性的氣氛下釐清彼此訴求與分歧,促成可接受的共識方案。這也呼應「調解前置主義」的精神,即所有訴請離婚的家事事件,原則上都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除非遇有如家暴等緊急情況可免於此規定。

律師回答:

台灣的離婚制度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判決離婚」,這兩種制度看似涵蓋所有離婚需求,實則各有其缺陷與不足。「協議離婚」雖然手續簡便,但對婚姻中處於弱勢的一方缺乏足夠保障,容易導致協議不對等或被迫妥協的情形;而「判決離婚」雖保障嚴謹,但需具備法定離婚事由,如重婚、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標準嚴格,證明困難,對於單純因個性不合、感情疏離等情況而無法持續婚姻者而言,往往難以適用。
 
基於這些制度上的缺口,我國引進「調解離婚」制度,成為介於協議與訴訟之間的第三條離婚途徑,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又兼顧靈活與和平性。
 
在過去尚未修法前,即便夫妻雙方在法院進行離婚協調並達成共識,仍須另行至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並於法院撤回原訴訟請求,程序繁瑣且存在反悔風險。若一方在調解結束後反悔,調解結果即失效,導致雙方之前協商的努力前功盡棄。
 
但在修法後的制度設計中,經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並於筆錄中簽名確認後,婚姻關係即告終止,不需再至戶政機關重辦登記手續。法院將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更新婚姻狀態,確保當事人身份狀況與戶籍資料一致,避免產生法律與行政資料上的脫節。
 
法院調解離婚可說是一種和平結束婚姻的機制,尤其對於雙方還保有溝通空間、非處於嚴重衝突的夫妻來說,是一種尊重彼此意願且具法律保障的方式。此種程序雖具司法效力,但進行方式比訴訟更為溫和,調解過程由法院委任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幫助雙方在相對理性的氣氛下釐清彼此訴求與分歧,促成可接受的共識方案。這也呼應「調解前置主義」的精神,即所有訴請離婚的家事事件,原則上都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除非遇有如家暴等緊急情況可免於此規定。
 
很多人對此制度會感到疑惑,認為既然雙方已經無法自行協議離婚,甚至已經發展到無法溝通的地步,何必還要再進行調解?其實,調解的價值不只在於「可能和解」,更在於「避免撕破臉」,即便最終調解不成,也提供一個讓雙方表達訴求的緩衝場域。
 
尤其是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而言,離婚對孩子的心理發展將帶來深遠影響,若雙方因訴訟而展開激烈爭執、互相指責辱罵,孩子將目睹父母由親密變為敵對的過程,極易產生不安與恐懼感,對親情信任也可能產生動搖。透過調解機制,專業人員協助雙方溝通、釐清誤解、安排監護與扶養等事項,不但能減少衝突,亦能在父母分開後維持對孩子的基本關愛與支持。
 
調解離婚完成後,當事人仍需前往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並換發身分證件,雖然法律上婚姻關係在法院調解成立時即告消滅,但戶政資料仍需與法律狀態一致更新,避免未來在身份證明、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等方面產生誤解。這道行政手續不僅完成法律上離婚的最後一步,也標誌著雙方關係的正式告一段落。
 
事實上,無論是一般民眾或公眾人物,在婚姻關係中都可能面臨問題與挑戰。社會上對離婚仍存有一定程度的標籤與歧視,導致許多人在離婚過程中不願曝光細節,甚至將原本的婚姻困境進一步複雜化。
 
但在理性看待婚姻與離婚的今天,調解離婚制度提供一種溫和、有尊嚴的退出機制,讓曾經相愛的兩人得以和平分手,妥善處理財產、子女與監護等問題,即使感情不再,也能保有彼此的尊重,並繼續以合作的心態共同為孩子努力,這才是婚姻走到盡頭時最成熟與負責的做法。調解離婚制度的設立,不僅補足協議與判決制度的不足,更為現代家庭提供一條理性、實務可行的婚姻終結之路,是法律制度人性化的重要體現。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調解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2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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