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離婚?如何才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對離婚設有明確規範,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各有其適用要件與程序,其中兩願離婚程序簡便快速,適用於雙方協議離婚者;而裁判離婚則須依法院審酌是否符合離婚法定原因或重大事由,屬於訴訟解決之途徑。當事人若有離婚之意,應先評估雙方共識程度,決定採行哪種離婚方式,並依法妥善處理相關法律事宜,以保障雙方權益及子女福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離婚的情形主要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兩願離婚,也就是俗稱的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若均同意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惟若當事人之一為未成年人,則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至於離婚程序的形式,民法第1050條進一步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需有兩位以上證人的簽名,而且應向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始能生效。
實務上,兩願離婚即是夫妻雙方在經充分協議後,自行談妥離婚的條件,包括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歸屬、探視安排等,再由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由清楚知悉雙方離婚意願的兩位成年人擔任證人簽名,最後一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程序即告完成並產生法律效力。
第二種離婚方式則是裁判離婚,亦即雙方未能就離婚事宜達成共識時,由法院依法判決解消婚姻關係。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若夫妻一方有如重婚、通姦、不堪同居的虐待、虐待對方直系尊親屬或遭對方直系尊親屬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之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被判三年以上徒刑或因不名譽罪遭判刑等十種情況之一,則他方可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
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亦規定,若有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婚姻者,非過失一方得請求離婚。這些所謂的重大事由並不限於法律明列的情形,例如夫妻之間嚴重感情破裂、缺乏信任、長期分居、無共同生活基礎等,皆可能構成裁判離婚的原因。法院在審理裁判離婚案件時,通常會審酌夫妻雙方的生活狀況、感情基礎是否完全瓦解,並判斷婚姻是否已無修復之可能,亦即若客觀情況已達到一般人均會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即可認定婚姻已破裂,不宜繼續維持。
例如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及86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皆指出,婚姻是一種人格與情感的結合,若婚姻關係因重大事件導致無法維持其共同生活之目的,即構成重大事由。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亦強調,是否已難以維持婚姻,應以客觀事實加以判斷,而非僅以當事人主觀上已無維持意欲為準。
此外,法院也曾就夫妻長期分居之情形作出判決,認為若夫妻因理念不合而長期分居兩地,互無聯繫,實質上早已無共同生活之實,則此種情況亦可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例如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即指出,若夫妻間已如陌路人般生活,各自為生,形同分居多年且無恢復希望,則該婚姻關係實難再維持。
簡言之,裁判離婚的本質是基於一方有過失或婚姻確已破裂,由無過失或過失較輕的一方透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實務中,法院會依據具體個案情況,審酌雙方過去婚姻中所發生之重大事件,進行事實認定,並最終決定是否准予離婚。
整體而言,我國法律對離婚設有明確規範,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各有其適用要件與程序,其中兩願離婚程序簡便快速,適用於雙方協議離婚者;而裁判離婚則須依法院審酌是否符合離婚法定原因或重大事由,屬於訴訟解決之途徑。當事人若有離婚之意,應先評估雙方共識程度,決定採行哪種離婚方式,並依法妥善處理相關法律事宜,以保障雙方權益及子女福祉。
-家事-親屬-離婚-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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