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三大注意事項為何?

02 Nov, 2016

律師回答:

夫妻間婚姻關係無法維持想要離婚時,除了裁判離婚外,亦可透過「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達成離婚之效力,即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若有涉及財產上事項,亦得以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程序,第一次作得好,免得日後打官司。若不會撰寫可以預約諮詢或委託我們為您撰擬協議書。一般認為,雙方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有三大注意事項:

 

其一、載明離婚意旨並約定辦理登記時間,而二位證人亦應確認夫妻雙方離婚之真意。
 

其二、約定子女離婚親權歸屬、扶養及會面探視。而子女扶養費及會面探視方栻,可以由年齡等加以區分,並針對此一扶養費約定設定抵押權等擔保,再者,其他如子女姓氏變更、住所、通訊方式均得由雙方加以約定。

 

其三、夫妻財產及其他財產上請求,此部分可由法定剩餘財產分配或其他雙方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均可,即使不分配亦得就財產現狀加以確認不分配之意旨。而亦得約定夫妻一方向他方給付生活費用或其他金錢補償之內容,即所謂約定贍養費的給付,另外,除了財產方面,倘夫妻會相互為對方作保或負擔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的債務,如:房貸、車貸、信貸、信用卡費等債務應如何負擔亦得加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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