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三大注意事項為何?禁婚條款可以嗎?

02 Nov, 2016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中應該包含的主要內容有:協議書應明確載明雙方對離婚的共識,並約定辦理登記的時間。此外,兩位證人也應確認夫妻雙方對離婚的真實意願。協議書應約定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扶養責任及探視安排。具體包括監護權歸屬、探視權、扶養費用等細節,並可以區分子女年齡而制定相應的規定。協議書應包含夫妻財產的分配安排。這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以及其他財產請求的處理方式。這也可以包括對於債務負擔的約定,例如房貸、車貸等。協議書還可以包括其他自由約定的內容,例如贍養費、生活費用補償等。此外,如果夫妻之間有其他特殊情況或需求,也可以在協議書中加以約定。

律師回答:

協議離婚就是夫妻雙方對於離婚這件事情有共識,並且雙方約定好離婚後如何分配財產、監護權後簽字,在彼此都有共識的情況下,協議離婚的速度最快。協議離婚是最快的離婚途徑之一,但離婚協議書到底該怎麼寫才好?該約定什麼事項?

 

夫妻間婚姻關係無法維持想要離婚時,除了裁判離婚外,亦可透過「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達成離婚之效力,即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而關於離婚協議書其他事項,當然除了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或誠信原則(同法第148條),可以經由當事人自由議定(民法第153條)。

 

若有涉及財產上事項,亦得以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程序,第一次作得好,免得日後打官司。若不會撰寫可以預約諮詢或委託我們為您撰擬協議書。一般認為,雙方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有三大注意事項:

 

離婚意願

 

明確表明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旨。約定離婚登記的時間和地點。列出夫妻雙方的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址等)。規定離婚證人的基本資料和簽名,以證實雙方真正同意離婚。

 

其一、載明離婚意旨並約定辦理登記時間,而二位證人亦應確認夫妻雙方離婚之真意。除「離婚協議書」、夫妻雙方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表明雙方同意離婚,註明將前往哪間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協議書留存:哪些人需要留存離婚協議書離婚證人基本資料與簽章欄位(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

 

子女的權益安排

 

確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歸屬。訂定子女的扶養費、探視權等細節,並可視情況對扶養費設置擔保。明確子女的居住安排、教育及其他生活細節。

 

其二、約定子女離婚親權歸屬、扶養及會面探視。而子女扶養費及會面探視方栻,可以由年齡等加以區分,並針對此一扶養費約定設定抵押權等擔保,再者,其他如子女姓氏變更、住所、通訊方式均得由雙方加以約定。子女(親權)歸屬,夫妻兩人當中,哪一位是主要負責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人,另探視權:沒有監護權那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日期、次數、方式扶養費:雙方約定好每月提供扶養未成年子女多少金額

 

 

財產分配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包括房產、存款、投資和其他資產。如果適用,設定任何財產上的權利轉移或拋棄。可考慮約定財產的詳細清單和各自的負債責任。

 

其三、夫妻財產及其他財產上請求,此部分可由法定剩餘財產分配或其他雙方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均可,夫妻財產的剩餘財產分配:是否處理或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約定如何分配

 

贍養費及其他財務安排

 

如果適用,討論和約定任何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的生活費用或贍養費。

討論雙方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如房貸、車貸等)的處理方式。

其中,例如贍養費(非必須或其他生活補助)或其他自由約定項目,蓋即使不分配亦得就財產現狀加以確認不分配之意旨。而亦得約定夫妻一方向他方給付生活費用或其他金錢補償之內容,即所謂約定贍養費的給付,另外,除了財產方面,倘夫妻會相互為對方作保或負擔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的債務,如:房貸、車貸、信貸、信用卡費等債務應如何負擔亦得加以約定。

 

其他條款

 

可能包括雙方對特定事項的任何額外協議,如未來溝通方式、身份文件更改等。

 

禁婚條款可以嗎?

 

禁婚條款通常指的是離婚協議中一方或雙方同意在離婚後某一特定期間內不得再婚。這類條款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可能會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或個人的基本權利。結婚是基於個人自由的基本人權,任何限制這一權利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因此,禁婚條款可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因為它限制了個人重新結婚的自由。每個人都有選擇婚姻伴侶的自由(憲法第22條),任何試圖限制這一自由的協議都有可能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

 

其實這要看約定方式,如課予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甚或剝子女的親權等,這部分自然違反公序良俗條款,但如果具有合理關聯的情形,如贍養費或財產分配部分,因再婚後,失婚配偶重新獲得新的生活費或財產的來源,或許減免金額,也是合於約定目的。

 

雙方可在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的前提下,自由決定協議的內容。這包括財產分配、扶養費用、子女的親權和監護安排等。任何法律行為如果違反公序良俗,即被視為無效。在離婚協議的情境中,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違法的財產分配、不公平的扶養費安排,或剝奪法定的親權和子女權益等條款。這些內容的確定應該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和需求,並且在協議達成之前應該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

 

為了確保協議的正確性和法律效力,建議雙方在正式簽署協議前,由法律專業人士審查協議內容。此外,進行公證可以增加文件的正式性,並有助於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中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和雙方的同意。如果有需要,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來撰寫或審核這些文件,確保所有條款都符合法律規定,並真正反映雙方的意願和利益。

 

-家事-親屬-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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