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受死亡宣告後再婚效力為何?花完前夫的財產怎麼處理?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對於失蹤、死亡宣告及其撤銷後的婚姻與財產效力,採取「善意保護、安定秩序」的原則。受死亡宣告者配偶基於法律裁定再婚,法律予以有效承認,後若撤銷死亡宣告亦不使該婚姻失效;同時,撤銷後的婚姻及財產關係亦設有明確規範,保障各方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利益。這樣的制度設計,確保在面對極端與特殊的人生際遇時,法律仍可提供穩定、公平且具彈性的處理機制。當涉及宣告死亡、婚姻再構與財產分配等複雜法律議題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並依法律程序妥善處理,才能在法理與人情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律師回答:
當一位失蹤者因長期下落不明而經法院宣告死亡後,其配偶依法被視為喪偶,婚姻關係於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時即告消滅,得再婚且新婚姻具合法效力。依民法第985條規定,一人不得與二人以上同時結婚,因此若在前婚仍存在時再婚,將構成重婚而無效。然而民法第988條第3款但書規定,如當事人係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關係已消滅而結婚者,不在此限,而民法第988條之1進一步明定此種後婚姻成立時,前婚視為自後婚成立時起消滅。
亦即,在失蹤者死亡宣告確定後,其配偶再婚,屬於基於法律裁定的信賴所產生的行為,屬於善意行為,依法不構成重婚,且再婚關係具完全的法律效力,雙方享有配偶身分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若日後該失蹤者被發現仍然生存,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則法律亦保留相應機制。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撤銷或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不影響在裁定確定前的善意行為,因此基於死亡宣告所形成的再婚,仍視為有效,不會因死亡宣告的撤銷而喪失效力。
此時,受死亡宣告者與原配偶間的婚姻關係,依法即自其配偶與第三人間後婚姻成立時起,視為消滅,而不會恢復。這是為確保後婚雙方在善意信賴下形成的婚姻得以穩定存在,避免對已建立的新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破壞,也保障法律的安定性與人際關係的穩妥過渡。
舉例而言,若配偶甲因配偶乙失蹤多年,經法院死亡宣告後與第三人丙再婚,若乙後來生還並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則即便乙與甲的原婚姻因乙並未實際死亡而理論上尚存在,法律上仍會因甲與丙的婚姻已成立,依民法第988條之1與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視為乙與甲的婚姻自甲丙婚姻成立之日起消滅。甲丙間婚姻的合法性不會受到乙歸來的影響,乙亦不得主張原婚姻關係的回復。這種設計,正是為平衡失蹤者利益與後婚當事人的婚姻穩定性,亦避免造成多重婚姻的違法狀態。
此外,在財產繼承部分,若因死亡宣告而繼承失蹤者遺產者,如後來死亡宣告遭撤銷,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取得者僅需在現受利益範圍內負返還責任。
舉例來說,若繼承人因配偶死亡宣告而取得遺產500萬元,後因善意信賴死亡宣告,將其中400萬元花費於日常生活與支出,在死亡宣告撤銷後,其僅需返還現存的100萬元,無須返還全部遺產。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善意行為者不致因後續法律狀況變更而遭到過度追償,亦使繼承關係得以合法穩定展開,避免財產關係的混亂。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若受益人為惡意者,例如明知失蹤者尚生存卻仍聲請死亡宣告並取得財產,則不得適用現存利益之限制,仍應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之惡意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全部利益及相應利息。這點在司法實務上有其嚴格認定標準,需具體調查行為人是否明知而為之。惡意者不得享有與善意者相同的法律保護,為法律秩序之基本精神。
總結而言,我國法律對於失蹤、死亡宣告及其撤銷後的婚姻與財產效力,採取「善意保護、安定秩序」的原則。受死亡宣告者配偶基於法律裁定再婚,法律予以有效承認,後若撤銷死亡宣告亦不使該婚姻失效;同時,撤銷後的婚姻及財產關係亦設有明確規範,保障各方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利益。
這樣的制度設計,確保在面對極端與特殊的人生際遇時,法律仍可提供穩定、公平且具彈性的處理機制。當涉及宣告死亡、婚姻再構與財產分配等複雜法律議題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並依法律程序妥善處理,才能在法理與人情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再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985條=民法第988條=民法第988-1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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