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死亡宣告的利害關係人意義為何?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所規範的死亡宣告聲請程序,為我國現行處理失蹤人法律地位問題的主要制度,其從聲請人資格、公示催告、死亡裁定到死亡登記,皆有嚴謹設計,並兼顧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當,實屬一項兼具理性與人情的法律制度。面對親人長期失蹤所帶來的法律與生活困境,若情況已屆聲請門檻,建議家屬及利害關係人可諮詢專業律師或洽詢地方法院進行聲請,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促進社會法秩序的正常運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個人長期失蹤,生死未明,對於其家庭、財產及社會關係將產生極大的法律不確定性,為維持法律秩序與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我國法律設有「死亡宣告」制度。
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利害關係人,指的是在法律上與失蹤人有權利義務關聯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凡法律上權利或地位直接或間接互相影響之人,均屬之,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債權人,或者任何因失蹤人可能死亡所導致之身分或財產變化而具有利害關係之人。
相對地,若僅存在事實上、情感上或道德上的聯繫,例如失蹤人配偶後來所結交的男女朋友,雖然其未來可能因失蹤人婚姻關係消滅而有再婚可能,但其並不屬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因此無權聲請。若無人主動聲請,戶政機關則可將案由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主動提起聲請。
當法院收到聲請後,須先行調查並發布公示催告,這是整個死亡宣告程序的核心之一。公示催告的目的,在於儘量提供一個開放且廣泛的機會,讓知情民眾或失蹤人本人得以向法院表明其仍在生或提供相關線索。
法院會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報紙、法院公報及張貼於法院公告欄上,並載明失蹤人應於一定期限內陳報生存狀況,如未陳報,即將裁定死亡宣告。此外,凡知失蹤人生死者,亦應於期間內向法院陳報。
這段陳報期間依家事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至少須為六個月,對於失蹤人已滿百歲者,可酌定為兩個月以上。陳報期間屆滿後,法院仍會等待三個月以供聲請人補送登報證明等必要文件,若無反對或有效的生存證據出現,即可裁定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裁定一旦確定,其法律效果等同於自然人實際死亡,相關的法律關係隨之啟動。首先,繼承程序可以展開,失蹤人名下的財產得以依法分配給合法繼承人。其次,失蹤人的配偶自死亡宣告確定起婚姻關係視為終止,有權再婚,而不構成重婚。
此外,保險理賠、財產過戶、戶籍除戶等事項亦可進行處理,解決原本因失蹤而陷於停滯的狀況。依法收到法院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應於三十日內攜帶相關資料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完成後將取得正式的死亡登記資料與除戶證明。
死亡宣告制度,除具有私法上身分與財產清理的功能外,亦兼具公共利益的考量。因個人長期失蹤而造成其配偶、繼承人、債權人、政府機關或社會的法律事務難以推進,甚至影響社會秩序及行政效率,因此透過法院審慎的程序設計與廣泛的公示機制,使社會中這種法律懸而未決的狀態能夠適時終結。
整個死亡宣告制度體現法律對於人身法律狀態確定性的重視,也在法律與人性之間取得某種程度的平衡,避免家屬無法處理財產、無法再婚、無法解除身份等不便,同時也保留對失蹤人最後一絲希望的尊重。當然,如果日後發現失蹤人實際仍在生者,法律亦提供撤銷死亡宣告的機制,使受死亡宣告之人得以恢復其權利地位,並對過去基於善意所為的行為提供適當保護。
總而言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所規範的死亡宣告聲請程序,為我國現行處理失蹤人法律地位問題的主要制度,其從聲請人資格、公示催告、死亡裁定到死亡登記,皆有嚴謹設計,並兼顧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當,實屬一項兼具理性與人情的法律制度。面對親人長期失蹤所帶來的法律與生活困境,若情況已屆聲請門檻,建議家屬及利害關係人可諮詢專業律師或洽詢地方法院進行聲請,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促進社會法秩序的正常運作。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聲請死亡宣告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9條=民法第124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戶籍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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