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死亡宣告者應由何人提出聲請?聲請程序為何?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死亡宣告制度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也體現司法對於生死未明個案在實務與制度上的因應與平衡,是一項具有彈性而周延的法律設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位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間後,為避免因其生死未明而產生的財產或身分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律上設有「死亡宣告」制度,允許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使得其名下財產得以處理、配偶得以再婚、債權人可依法追討等。
依民法第8條規定,一般失蹤人如滿七年未歸,八十歲以上者滿三年未歸者,或遭遇特別災難後滿一年者,即可聲請死亡宣告;而因航空器失事失蹤者,更可於失蹤滿六個月後聲請。此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解決失蹤人造成的法律不確定性,使財產、婚姻、債務、繼承等關係得以確定,以保護利害關係人與公共秩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人須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係指與失蹤人有法律上權利、地位直接或間接受影響之人,如配偶、子女、繼承人、債權人等;僅具事實、情感或道德上關聯者則不在此限,例如失蹤人配偶之男女朋友,雖關係密切,但無法成為聲請人。此外,若無人聲請,檢察官亦得基於公益主體地位,由戶政機關函送資料後,代為聲請死亡宣告,保障社會整體法律秩序之安定。
當法院受理聲請後,會先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法院應刊登公告於報紙與法院佈告欄,內容載明失蹤人需於一定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否則將為死亡宣告。此期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六個月,若失蹤人年滿百歲,可縮短為二個月。
除非通知顯有困難,法院並應依第158條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及法定代理人參與程序,並將宣告裁定送達予其人,使關係人有參與權與知悉權,避免疏漏。若於公示催告期間內無人陳報失蹤人生存情況,法院即為死亡宣告裁定。
依民法第9條,宣告死亡者推定於期間終止日死亡,法院亦會在裁定中明定死亡時點。裁定確定後,應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自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若逾期未辦理,依戶籍法第48條之1規定,戶政機關可逕為登記。
此類登記屬行政事實確認行為,目的在反映法院所認定之法律事實,使戶籍資料與法律狀態一致,並維持國家人口資料的正確與完整。
實務上,法院裁定死亡宣告之程序嚴謹,除須進行公示催告,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參與外,法院將審查聲請理由是否合理、失蹤事實是否確實、時限是否符合等,以維護死亡宣告制度之正當性與公信力。
從制度設計來看,死亡宣告除解決財產與身分不確定性外,亦關係民事責任之承接、稅務之處理與社會保障等層面。例如配偶可依法再婚、繼承人可開始辦理遺產繼承、保險金可向保險公司請領等,均需以死亡宣告為基礎。
此外,若日後發現失蹤人仍在生,法律亦提供「撤銷死亡宣告」之制度,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至第163條規定,由原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法院審酌後可撤銷先前裁定,並須向戶政機關辦理撤銷登記,使法律狀態恢復原狀。惟為保障第三人善意行為,撤銷死亡宣告並不影響裁定確定前的善意法律行為,亦不使第三人基於宣告所取得之財產全部返還,僅於現存利益範圍內負返還責任。
因此,死亡宣告制度在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也體現司法對於生死未明個案在實務與制度上的因應與平衡,是一項具有彈性而周延的法律設計。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聲請死亡宣告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家事事件法第158條=戶籍法第48條=戶籍法第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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