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聲請死亡宣告原因、事實及證據?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死亡宣告制度不僅為確定法律關係與維持社會秩序提供制度基礎,也透過公示催告程序、公平陳報期間及後續撤銷機制,保留糾正錯誤的機會,展現實體法與程序法兼顧之設計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個人失蹤達到民法第8條所定的法定期間後,基於保障家屬處理法律事務的需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依法向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者,法院得應聲請為死亡宣告;若失蹤人年滿八十歲,則失蹤滿三年即可聲請;若係因特別災難失蹤者,則自災難終起一年後得聲請死亡宣告,相關規定進一步補充於災害防救法及民用航空法中。
 
聲請死亡宣告須以書狀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法院依民法第9條可推定受死亡宣告者自判決確定時即視為死亡,其死亡時點以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一日終止之時為準,惟有反證者不在此限。聲請程序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及第9條規定,原則不公開審理並採職權探知主義與自由證明主義。
 
法院須依據聲請人提出的事證,輔以必要的職權調查,綜合判斷是否准予死亡宣告,其中如戶籍謄本、報案紀錄、里辦公處失蹤證明等均屬可採之證據。法院若認為聲請有理,將發出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失蹤人之資訊,設置至少六個月以上的陳報期間,藉此讓知情者有機會提供生存線索。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及第130條規定,公示催告應記載失蹤人於期間內未陳報生存者將受死亡宣告之事項,並於法院牌示處及法院公報或新聞媒體公告。若失蹤人滿百歲,則陳報期間得縮為二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法院於三個月內接受聲請人提出刊報證明、公示裁定與其他文件,審查無人陳報生存訊息,即可裁定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聲請人須於三十日內至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始生對外法律效力。
 
死亡宣告一經確定,將產生與自然人死亡相同之法律效果,包括遺產開始繼承、婚姻關係消滅、財產處分生效等。然而,因死亡宣告之法律性質為擬制死亡,若日後發現失蹤人仍生存,或宣告死亡之時點顯屬不當,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死亡宣告。
 
法院於裁定撤銷死亡宣告後,當事人應至戶政機關辦理戶籍回復。此類撤銷裁定之效力雖及於所有人,惟為保障交易安定與第三人信賴利益,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特別規定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例如因死亡宣告而合法繼承之遺產,如該人為善意,僅須於現受利益限度內負返還責任,不必負完全返還義務。
 
又若死亡宣告後配偶另結新婚,而新婚雙方均為善意,則依民法第988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先前婚姻視為消滅,後婚有效。此等設計展現法律對於事後錯誤宣告的彈性調整空間,兼顧失蹤人本人及利害關係人雙方的實質利益與程序正義。整體而言,
 
死亡宣告制度不僅為確定法律關係與維持社會秩序提供制度基礎,也透過公示催告程序、公平陳報期間及後續撤銷機制,保留糾正錯誤的機會,展現實體法與程序法兼顧之設計精神。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聲請死亡宣告程序-撤銷死亡宣告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78條=家事事件法9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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