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或輔助宣告是什麼?

21 Nov, 2016

問題摘要:

在台灣,針對無法完全理解或傳達意思的個體,以往的「禁治產宣告」已於民國98年11月23日被「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取代,以更細緻地保障該等人士的權益。這些制度特別在失智症患者或認知功能障礙者中顯得重要,因為它們旨在保護這些群體免受財產損失或不當利用。「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4條的規定,適用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有效進行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個體。一旦受到監護宣告的個體,其所進行的任何法律行為將視為無效,直至宣告被撤銷。這是一種全面性的保護,適用於無行為能力的人。相對地,「輔助宣告」則根據民法第15-1條進行,針對那些意思表示能力顯著不足,但未完全喪失的人。在進行重要法律行為時,需要輔助人的同意,從而在保障個體自由的同時,也防止其因判斷力不足而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針對無法完全理解或傳達意思的個體,以往的「禁治產宣告」已於民國98年11月23日被「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取代,以更細緻地保障該等人士的權益。這些制度特別在失智症患者或認知功能障礙者中顯得重要,因為它們旨在保護這些群體免受財產損失或不當利用。「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4條的規定,適用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有效進行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個體。一旦受到監護宣告的個體,其所進行的任何法律行為將視為無效,直至宣告被撤銷。這是一種全面性的保護,適用於無行為能力的人。相對地,「輔助宣告」則根據民法第15-1條進行,針對那些意思表示能力顯著不足,但未完全喪失的人。這類人士在進行重要法律行為時,需要輔助人的同意,從而在保障個體自由的同時,也防止其因判斷力不足而受損。

 

這兩種宣告的申請,可以由本人、配偶、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提出。透過法律程序的幫助,可以有效預防和減少失智或認知功能障礙者財產被不當處理或受到詐騙的風險。尤其在現代社會,詐騙事件頻繁,部分不肖子女可能會利用長輩的認知障礙進行財產轉移,「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成為了保護這些群體不受財產損害的重要法律工具。透過這些制度的實施,可以使失智症患者或認知功能障礙者的財產被妥善管理,並用於他們的福祉上,同時避免因財產問題導致的家庭糾紛。

 

家中長輩開始有失智症狀或是已經認知障礙時,通常這都是有醫療方面之證明,此時在法律上可透過「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來保障長輩的財產不受侵害,尤其,現在到處都有詐騙事件發生,而有些不肖子女更會利用這種情況,哄騙長輩贈與財產,在防範於未然,為了保護長輩財產及處理可能遇到法律上行為,保護長輩晚年生活安全無虞,更可以預防子女或繼承人因此發生糾紛。因此「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可以讓失智者的財產妥善運用在其身上,有效防止任何詐騙及不當的財產移轉,當長輩生病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尋求法律的協助,事先的預防絕對好過於事後訴訟,避免掉這些不必要的民事糾紛。

 

而所謂之「監護宣告」,即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宣告的人,無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15條規定)。

 

而所謂「輔助宣告」即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者條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即沒有完全喪失判斷能力,但是已經顯著低落,受輔助宣告的人:限制行為能力。關於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該經由輔助人同意,才會有效,

 

而長輩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得得向長輩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透過法律的事先預防,可以讓監護人或者輔助人的協助來把關失智者的財產,一但經受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者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無效。受輔助宣告者的某些特定處理財產行為,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可以行使。即依民法第15-2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輔助宣告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5-2條)
 

瀏覽次數:312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