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如何分配財產?

01 Jan, 2014

問題摘要:

即使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對於自己名下的財產仍然各自保有所有權,財產不會成為共有,債務亦是各自所有。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婚前及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夫妻離婚時,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各分一半。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時,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最為顯著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需要計算夫妻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的剩餘部分。計算出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後,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談這個問題之前,夫妻應該先釐清一個觀念:即使在婚姻關係當中,夫妻對於自己名下的財產,仍然各自保有所有權,並不會成為共有,而債務亦是各自所有。在計算財產分配時,首先必須計算出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各有多少。計算方法如下: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分別財產制

 

婚前及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財產和債務完全獨立,婚前和婚後財產都不需要分配。

 

另夫妻若採「分別財產制」,不論婚前或婚後之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所以沒有上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簡單講就是,橋歸橋、路歸路,原本是誰的,就還是誰的(民法第1044條)。

 

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夫妻離婚時,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各分一半。婚前財產仍屬於各自所有。配偶死亡時,共同財產歸屬於生存的一方。

 

至於「共同財產制」則另有一套財產分配規定,這種財產制極少人使用,簡單來說就是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而夫妻死亡,即歸屬於他方,而夫妻離職,婚姻存續的共有財產一人一半(婚前財產仍屬於各自所有,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40條)。

 

法定財產制

 

我國民法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前提在於夫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那就叫做法定財產制,在這個架構之下,如果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但前提是針對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在計算的範圍內。

 

以離婚的時間點為準,夫妻各自現存的財產中,屬於婚後所取得的部分(不含因繼承或贈與、無償取得的),稱為「現存婚後財產」,再以「現存婚後財產」扣除目前所負債務後,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了。再來,就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換言之,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可向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民法第1030-1條)

 

在計算價值的時點為何?

 

係以在離婚時間點的價值為準(而判決離婚,以提出離婚訴訟時為準)。範圍計算的時間點是婚姻關係消滅\那一天,如果是協議離婚,若未協議分配則自離婚之日為計算時間點。裁判離婚的話,即提起訴訟的那一天。

(民法第1030-4條)

 

在這中間如果有不當處分財產的情況該怎麼辦?

 

在處理不當處分財產的情況時,法律有一定的規範來處理這種問題,尤其是在婚姻關係即將結束時,一方可能會試圖減少另一方可以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以下是針對這種情況的法律處理方法:

 

法律規定:根據民法第1030-3條的規定,如果在五年內有一方刻意進行財產處分以減少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種處分行為是可以被追溯計入的。這意味著,即使財產已經被處分,法院也可能將這些財產視為仍然存在,並要求其價值在剩餘財產分配中被計算和平分。如果五年內刻意減少他方剩餘財產請求權行使所做的處分行為,是會被追加計算的,但要證明對方是為了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否則處分基本上有效力。(民法第1030-3條)

 

識別不當處分:

首先需要確定的是是否存在不當處分行為。不當處分通常指的是一方在知道離婚即將發生或已提起離婚訴訟後,有意處分財產,以減少離婚後必須分配給另一方的財產量。這包括出售、轉讓、隱藏或毀損資產。

 

證明責任:

主張對方有不當處分行為的一方負有證明責任。這包括證明對方有減少可分配財產的意圖及實際行動。這可能需要財務紀錄、交易憑證、證人證言或其他法律文件。

 

法律救濟:

如果法院確認存在不當處分行為,可能會採取幾種救濟措施:

將不當處分的財產按照處分前的價值計入剩餘財產。如果可能和適當,法院可能會撤銷處分行為。

 

如何給付?

 

雙方協議其他方式,均無不可。如果協議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另外提醒,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上的時效是知道差額之日二年。如果雙方協議各自保有財產不作分配,也請記得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均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給付過程中,雙方可能需要對涉及的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其市場價值,以保證分配的公正性。此外,法院的決定通常會涉及具體的操作指令,包括如何處理各類資產和負債,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法律文件(例如房產過戶文件、股權轉讓協議等)。在操作過程中,尤其是涉及大宗資產或復雜資產時,律師的角色尤為重要,可以幫助合法、有效地完成財產的給付和轉移。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3條=民法第1030-4條=民法第1031條=民法第1040條=民法第10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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