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人財產遭不當變賣,可以改監護人?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讀者可依民法第1106條之1提出改定監護人聲請,而於扶養費分擔程序中主張實際已負擔金額,若能提出足夠證據,未必會被加重分攤責任。建議即早與律師討論,備妥證明文件,保障自己權益並爭取受監護人之最大福祉。

律師回答:

當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對其不聞不問,甚至有不當處分財產、未妥善照顧生活費用等情形時,其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確實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依民法第1106條之1,若監護人有顯然不適任之情形,例如違反法令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不履行生活照護義務,或明顯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時,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選任新監護人。
 
此外,原監護人若曾以受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償債,且餘款存入第三人戶頭(如未婚女兒),未專供受監護人使用,此等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101條第1項「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之原則,並且依第1102條,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即使該資金現存於他人名下,只要未經法院許可或非屬受監護人利益之使用,即屬違法操作。
 
法院於審理改定監護人聲請時,會考慮諸多客觀要素,包括現任監護人是否妥善履職、申請人之品行、經濟能力、與受監護人情感關係等。若弟弟有照顧事實,經濟亦能負擔照顧責任,則其作為新監護人具有相當優勢。
 
關於扶養費問題,民法第1117條雖規定扶養權利人限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但對於受監護人而言,原則上即屬此範疇,因此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若已經負擔一半費用,則可於扶養分擔調解時提出證明,如匯款紀錄、發票或費用表等,法院於判定分擔比例時會一併考量實際已支出的金額。若就扶養費聲請調解或訴訟,法院會依受扶養人需求與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平均分攤。如已負擔相當費用,有可能免除再分攤責任,或僅需補足他人未盡部分。
 
總結來說,讀者可依民法第1106條之1提出改定監護人聲請,而於扶養費分擔程序中主張實際已負擔金額,若能提出足夠證據,未必會被加重分攤責任。建議即早與律師討論,備妥證明文件,保障自己權益並爭取受監護人之最大福祉。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管理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00條=民法第1101條=民法第1102條=第110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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