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裁定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什麼?如有拒絕會同開立要如何處理?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職務執行上,監護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生活照護、療養、法律行為代理與財產管理等,並依民法第1101條受限於特定處分須經法院許可,不得任意使用或受讓受監護人財產。整體制度設計即在於平衡監護人職責與法院監督機制,以保障身心障礙或喪失行為能力者的基本人權。透過監護宣告機制,家屬可於法律保障下妥適照顧無行為能力的親人,維護其安全與財產不受侵害,也讓社會福利資源得以有效接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家庭中的長輩因為失智、失能、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而喪失行為能力時,為保障其人身與財產權益,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向其住所地或實際安置地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若法院裁定該人確實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將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一名或多名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人須準備包含受監護人及擬任監護人戶籍謄本、殘障手冊或診斷證明、如有的親屬推舉書、受監護人親屬關係圖、就診醫院資料與法院規費1000元等。聲請書提出後,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通常會囑託精神科專科醫師進行鑑定,並依第167條於鑑定時訊問鑑定人與受監護宣告人,若受監護人無法參與且事實足認無訊問必要者,法院得免予進行。
 
鑑定程序須預納費用,視是否需到宅而費用不同。法院若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將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裁定監護,並一併選任監護人與財產清冊會同人。裁定確定後,監護人持裁定書及確定證明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成為合法的法定代理人。
 
法院在監護人選任時,將考量民法第1094條之1所列具體標準,包括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人格發展需要,及監護人本身的品格、經濟能力、與受監護人之關係與互動情形等,並須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為優先。
 
若監護人有失職或不適任情形,依民法第1106-1條,法院得應聲請或職權撤換監護人,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代行使監護職務。在職務執行上,監護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生活照護、療養、法律行為代理與財產管理等,並依民法第1101條受限於特定處分須經法院許可,不得任意使用或受讓受監護人財產。
 
整體制度設計即在於平衡監護人職責與法院監督機制,以保障身心障礙或喪失行為能力者的基本人權。透過監護宣告機制,家屬可於法律保障下妥適照顧無行為能力的親人,維護其安全與財產不受侵害,也讓社會福利資源得以有效接軌。
 
當家庭中的長輩因為失智、失能、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而喪失行為能力時,為保障其人身與財產權益,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向其住所地或實際安置地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若法院裁定該人確實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將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一名或多名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須準備包含受監護人及擬任監護人戶籍謄本、殘障手冊或診斷證明、如有的親屬推舉書、受監護人親屬關係圖、就診醫院資料與法院規費1000元等。
 
聲請書提出後,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通常會囑託精神科專科醫師進行鑑定,並依第167條於鑑定時訊問鑑定人與受監護宣告人,若受監護人無法參與且事實足認無訊問必要者,法院得免予進行。
 
鑑定程序須預納費用,視是否需到宅而費用不同。法院若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將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裁定監護,並一併選任監護人與財產清冊會同人。裁定確定後,監護人持裁定書及確定證明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成為合法的法定代理人。
 
法院在監護人選任時,將考量民法第1094條之1所列具體標準,包括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人格發展需要,及監護人本身的品格、經濟能力、與受監護人之關係與互動情形等,並須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為優先。若監護人有失職或不適任情形,依民法第1106-1條,法院得應聲請或職權撤換監護人,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代行使監護職務。
 
在職務執行上,監護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生活照護、療養、法律行為代理與財產管理等,並依民法第1101條受限於特定處分須經法院許可,不得任意使用或受讓受監護人財產。
 
整體制度設計即在於平衡監護人職責與法院監督機制,以保障身心障礙或喪失行為能力者的基本人權。透過監護宣告機制,家屬可於法律保障下妥適照顧無行為能力的親人,維護其安全與財產不受侵害,也讓社會福利資源得以有效接軌。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程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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