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暫時處分守住失智家人財產?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親屬日益顯現失智徵兆或其他心智障礙問題,家屬不應被程序拖延所困,可即時透過聲請暫時處分、金融註記與預告登記等工具,對症下藥地為其設立法律防護網。若家屬不熟悉程序與法規,也應及早諮詢律師,或尋求地方法院提供的家事服務中心、社會局法律扶助資源,以便更有效率、合法地保障受監護人權益,避免家庭因此承受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法院尚未裁定監護宣告確定前,如果受監護對象的財產、權利或身體狀況可能因延誤產生重大危害,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所謂暫時處分,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是指在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前,法院為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以保護利害關係人(例如失智者或未成年子女)權益所發出的暫時性命令。此類命令的性質為中間裁定,具有暫時效力,在本案裁定確定之前先行維護弱勢者的權益。
法院在處理本案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能處分的事項,而且非經聲請,不得為之。當事人聲請時,需清楚載明本案的請求事項、欲聲請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原因,並針對法律允許處分的事項釋明其急迫性和必要性。
舉例來說,若家屬發現失智者的財產可能遭他人盜用、變賣、非法轉讓等情況,法院尚未裁定監護宣告確定前,即可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限制受監護人就特定財產的處分行為,避免財產損失擴大。
除法院介入外,家屬也可以自行啟動幾項具體的保護機制,例如金融註記與不動產預告登記。失智症或智能障礙的患者容易遭不法份子利誘去開設銀行帳戶、申辦貸款、擔任保證人等,造成鉅額財務損失。此時家屬可以透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網頁下載「當事人辦理註記申請書」,再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不再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的註記。
依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當金融機構接到註記通知後,即有義務於客戶資料中載明此一限制,往後若有冒用者欲為申辦,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法拒絕該項申請。若金融機構未善盡注意義務,仍然核准該項申辦,所產生的損失應由該機構負責。這項措施即使尚未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也可由家屬代表聲請,簡便且有效,適合第一線使用。
另一種保護手段是不動產的預告登記。由於失智者常會因判斷能力不佳而賤賣房屋或被誘導簽署不動產贈與契約,導致重要資產轉移予他人,這時家屬或監護人可以將該筆不動產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辦理預告登記。
依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若債權人與債務人(此處為家屬與失智者)就特定法律行為有將來登記之合意,例如同意未來限制處分、買賣、贈與等,即可申請預告登記,設定於該筆不動產之上。這種預告登記具有阻卻效力,他人若要移轉或設定權利於該不動產時,會遭到地政機關駁回或通知,發生阻擋效果,形同在不動產上設立法律防線,防止受監護人之權益受侵害。
從法律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監護宣告的核准與執行是一套嚴謹而耗時的程序,期間需經由法院命令精神鑑定、社工訪視、法院審理與裁定,過程長達數月。因此,法律提供暫時處分與周邊制度作為「即時保護」的補充,讓家屬能夠爭取時間,減少財務損失或避免親人受害。尤其在失智者尚未被法院正式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之前,其法律行為在形式上仍有效,此時如未及早採取行動,後果可能難以彌補。
因此,面對親屬日益顯現失智徵兆或其他心智障礙問題,家屬不應被程序拖延所困,可即時透過聲請暫時處分、金融註記與預告登記等工具,對症下藥地為其設立法律防護網。若家屬不熟悉程序與法規,也應及早諮詢律師,或尋求地方法院提供的家事服務中心、社會局法律扶助資源,以便更有效率、合法地保障受監護人權益,避免家庭因此承受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管理財產-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土地法第79-1條=信託法第1條=民法第1113-2條=民法第1113-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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