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監護宣告?法院如何作決定?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監護宣告是一個嚴謹且細緻的法律程序,旨在保護無行為能力者的權益。聲請人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準備必要的文件和證明,並遵循法院的程序進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綜合考量各方意見,確保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監護宣告的辦理是個需要細心準備與審慎處理的法律程序。它關係到一個人最基本的行為能力與人格保障,法院也會本著保護當事人最佳利益的原則,慎重審理。因此,有家中長輩疑似失智或精神障礙者,在其病情日益嚴重前,及早規劃包括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聲請,不但可避免財產糾紛與親屬爭執,也可維護其晚年生活的安全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辦理監護宣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的個人。
辦理監護宣告,是指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有效理解、表達或辨識意思表示時,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由他人擔任其監護人,以保障其生活、醫療與財產安全。民法第14條的規定,當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對該人為監護宣告。如果受監護的原因已經消滅,例如經過治療已恢復判斷能力,則上述任一聲請權人也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一旦成立,被宣告人即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15條規定,不得自行從事法律行為,包括簽訂契約、買賣不動產、投資理財等都需由監護人代為處理。因此,監護制度的設立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生活與法律地位的穩定與安全,但同時也是對其自主權的高度限制,所以法院審理時格外慎重,通常會要求精神鑑定,以確認是否達到無法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程度。
聲請流程方面,實務上辦理監護宣告通常需經過幾個步驟。第一,聲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監護宣告案件由受監護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聲請書中應載明被聲請人目前的身心狀況、無法為意思表示的原因、現況與家庭關係、指定監護人的理由等,並盡可能附上醫療診斷書,以證明被聲請人已無意思能力。
接著,法院會通知聲請人所指定的醫療機構安排精神鑑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6條,聲請監護宣告時宜提出診斷書,並於法院審理過程中,進一步由法院囑託醫院進行專業鑑定,以釐清是否符合民法第14條所定的監護要件。聲請人應於書狀中說明希望由哪一家醫院進行鑑定,並說明原因,法院會據此協助安排。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也提到,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程序中雖然可能無意思能力,但仍視為具有程序能力,如已完全失去表達能力,法院則會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當事人參與程序,以保障其權益。
監護人一經法院裁定選定,將負責被監護人的日常照護、財產管理、醫療決策與法院報告義務。在監護宣告成立後,若被監護人的情況有變化,例如恢復判斷能力,法院也可依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或將其改為較輕的「輔助宣告」。此部分依民法第14條第2項與第3項進行。
在費用負擔方面,除法院認定有理由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外,一般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包括送達費、鑑定費、律師費等。依案件複雜程度不同,程序可能持續數月,實務中聲請人常會尋求律師協助撰擬聲請書與蒐集證明文件,以提高成功率與效率。
在聲請監護宣告時,聲請人應提出診斷書,以證明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精神或心智狀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於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解其精神或心智狀況,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無訊問之必要者,則不在此限。鑑定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的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法院在做出監護宣告的裁定時,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上理由。在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的意見。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的監護人及法院指定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亦應送達。(家事事件法第168條)
監護宣告的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時發生效力。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的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若監護宣告的裁定在確定前被廢棄,則在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的行為不失其效力;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的行為,不得以宣告監護的裁定為由主張無效。裁定被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70條)
若受監護宣告之人在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撤銷監護宣告的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的聲請,若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的原因消滅,但仍有輔助的必要,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第172條)
此外,法院對於監護宣告的聲請,若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的程度,但有輔助宣告的原因,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在做出此類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受輔助宣告之人,若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則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3條、第174條)
在辦理監護宣告的過程中,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的證據,並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在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時,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法院應提供友善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的措施,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的隱私及安全。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家事事件法第169條=家事事件法第170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家事事件法第172條=家事事件法第173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家事事件法第175條=家事事件法第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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