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時點為何?
問題摘要:
夫妻在離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適用於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婚後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如果一方的財產淨值較少,則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平均分配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此請求權不影響財產所有權歸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準則是根據離婚、配偶死亡等情況。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僅考慮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並扣除相應的債務。而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納入分配範圍。另外,關於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以及時間點,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此外,如果夫妻已提起離婚訴訟,則財產的增加應以訴訟提起時為計算基準。
律師回答:
如果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僅適用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意即夫妻於婚前或婚後並未特別約定財產的分配方式。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情境
法定財產制下的適用:這種權利適用於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分配方式的情況下,按照法定財產制進行財產的分配。
計算財產的時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現存財產為計算的基礎,包括離婚、一方死亡等情況。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僅適用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意即夫妻於婚前或婚後並未特別約定財產的分配方式。當夫妻以法定財產制區分財產,則針對婚後取得的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時,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將雙方財產差額平分後,由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取得該平分後的差額(民法 §1130-1)。夫妻之一方僅係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對於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並不生影響。
財產計算的具體標準
排除項目:慰撫金、繼承財產、受贈與財產及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計算。
婚姻期間增加的財產:婚姻期間內夫妻共同努力所得的財產,應被視為共同財產,合理分配。
計算基準時點的實踐意義
離婚訴訟的提起:一般認為,夫妻提起離婚訴訟時的財產狀況應作為計算的基準,這是因為一旦婚姻訴訟開始,夫妻間的共同協力或貢獻通常已經結束。
按夫妻於民法第1030條之1 增訂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其聯合財產關係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者,如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事實,發生於74年6 月3 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 於同年月5 日生效之後時,則適用消滅時有效之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之結果,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74年6 月4 日之前或同年月5 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0 號解釋可資參照。此項解釋法理,於夫妻婚姻關係因離婚而消滅者,亦有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
財產的數額會因為時間點不同額有變動,股票、房價的漲跌、存款的利息等等,因此需要一個計算的明確時間點。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法院大部分都也認為「婚後財產的範圍」也是應該以「起訴時」為準。蓋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因判決而離婚,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計算基準,以提起離婚之訴時為準。但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於離婚訴訟合併或以反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其財產範圍及其價值之計算,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實乃法理,於新法修正前,自應依此基準計算。(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8號、97年度台上字第88號、95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93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
這些規定和實踐確保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避免了離婚程序中可能出現的財產轉移或隱匿行為。理解這些規定對於那些正處於離婚程序中的夫妻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在涉及大量財產或複雜財產權利的案件中。對於這些情況,尋求合格的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可以有效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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