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扶養費,就不能看小孩❓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探視制度的存在是希望即便父母離異,也能保障子女與父母雙方之情感連結與成長陪伴,若探視過程中出現子女不願探視、不配合探視或有怨懟反應的情形,法院仍會從子女的意願、實際生活狀況、心理成熟度及雙方父母的教養態度等多面向加以評估,若有需要,也可能要求雙方進行親職教育、家庭諮商,或指派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報告,以作為後續判斷的參考依據,整體而言,父母離婚後,與其爭奪親權或以探視作為談判手段,不如將心力放在如何維持與子女穩定健康的關係,以及如何在各自的角色中繼續給予子女關懷與照顧,因為對於子女而言,無論是否同住,雙親的愛與陪伴仍是其心理穩定與人格健全發展的重要來源。倘若遇有探視爭議,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處理,切勿私下以金錢作為交換條件,更勿以情緒反應作為斷絕聯繫的理由,否則最終受傷害的,往往不是配偶,而是無辜的孩子。

律師回答:

 
當父母離婚時,法院可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聲請,或於必要時依職權,裁定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的時間及方式,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此會面交往的安排屬於子女照顧的重要部分,其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與雙方父母均能維持適當且持續的親子關係。
 
然而若會面交往的進行對子女有妨害其最佳利益之虞,例如可能造成身心傷害、情緒困擾、或有被操弄、施壓、甚至目睹家庭暴力的風險時,法院即得依相關情況酌予變更原有之探視方式或限制探視權利,以確保子女成長發展之安全與健全。
 
探視權的設計原則上是基於親子之間的血緣關係與情感連結,是自然法上應受保護的權利,因此除非有極端情形,如家庭暴力、性侵、毒品濫用等行為,否則法院原則上不會剝奪一方與子女互動之權利,亦即使一方未獲監護權,仍有權利與子女維持聯繫,進行會面交往,並藉此維繫親情關係。
 
需要強調的是,探視權與扶養費之給付並無絕對對價關係,依司法實務見解,即便未獲監護權的一方尚未或無力按時支付扶養費,亦不能作為其探視權被限制或否定之理由,也不能因未給付扶養費即拒絕其探視,否則恐有剝奪親子聯繫機會之虞,進而侵害子女與父母自然關係之維繫,若有關於扶養費給付之爭議,應由監護人依法透過訴訟途徑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或返還已代墊之費用,而非私下拒絕探視作為報復或制衡手段,法院亦明確不鼓勵將子女視為談判籌碼,因為這種行為不僅會對子女產生情感傷害,更會不利於監護人於法庭爭取子女最佳利益時所展現之形象與誠信。
 
實務中經常見到當事人於調解或法院審理程序中提出類似說法,例如「如果你一毛錢都不給,就別想看到小孩」,這種言語與主張乍聽之下似乎反映現實中的情緒與金錢壓力,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卻是完全沒有根據的行為,不僅不能構成對方探視權之限制正當理由,更會被法官或調解委員視為情緒化、非理性、甚至有操控子女之嫌,長遠來看對監護權的爭取與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並無助益,法院在處理涉及親權與子女照顧問題時,核心原則始終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判斷依據,而非父母之間的衝突、財務報復或個人怨懟的投射。
 
探視制度的存在是希望即便父母離異,也能保障子女與父母雙方之情感連結與成長陪伴,若探視過程中出現子女不願探視、不配合探視或有怨懟反應的情形,法院仍會從子女的意願、實際生活狀況、心理成熟度及雙方父母的教養態度等多面向加以評估,若有需要,也可能要求雙方進行親職教育、家庭諮商,或指派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報告,以作為後續判斷的參考依據。
 
整體而言,父母離婚後,與其爭奪親權或以探視作為談判手段,不如將心力放在如何維持與子女穩定健康的關係,以及如何在各自的角色中繼續給予子女關懷與照顧,因為對於子女而言,無論是否同住,雙親的愛與陪伴仍是其心理穩定與人格健全發展的重要來源。倘若遇有探視爭議,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處理,切勿私下以金錢作為交換條件,更勿以情緒反應作為斷絕聯繫的理由,否則最終受傷害的,往往不是配偶,而是無辜的孩子。

-家事-親屬-親子-會面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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