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親生子,仍能繼承千萬房產!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婚生推定一經成立,除非經合法訴訟程序予以推翻,否則具有絕對法律效力,並會產生繼承、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任何對婚生地位有疑義之人,應依法律所定方式與期限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避免喪失主張權利之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婚生推定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除非依法提出訴訟並獲法院判決推翻,否則基於婚生推定所生的法律上親子關係將當然發生效力。若妻子在受胎(懷孕)時與丈夫之間具婚姻關係存在,依民法第1061條及第1063條第1項的規定,其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其丈夫之婚生子女,即使實際上子女並非丈夫親生,法律仍賦予此一婚生地位,藉此維持家庭制度的穩定性。
 
若欲推翻這種婚生推定,現行法下有兩種主要訴訟途徑可循。第一,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該子女本人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須注意訴訟提起的時間限制。此訴訟必須於夫妻之一方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自己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兩年內提起,若子女在知悉時尚未成年(即未滿二十歲),則可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訴訟。此項設計係為兼顧親子關係的穩定與個人身分真實的保障。
 
第二種途徑則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64條,為因應在訴訟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夫妻之一方死亡的情況,由繼承權受侵害之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此類訴訟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為之。值得注意的是,此條文原訂起訴期間為六個月,惟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因應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已修正為一年,以擴大當事人救濟權之保障。
 
具體而言,家事事件法第64條明定如下:一、當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提訴期間內或其期間開始前死亡時,繼承權受侵害者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二、起訴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一年內為之;三、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在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繼承權受侵害者得自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原告死亡已逾二年者,不得聲明承受。
 
實務上,如夫妻之一方於生前並未否認子女,而子女在法律上即推定為婚生子,即使有其他人聲稱其為「私生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並獲法院認定推翻婚生關係,則其法律上之婚生身分不會動搖,並享有婚生子女應有的繼承權。若其他繼承人是在法定期間屆滿後始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將構成逾期提起,不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要件,訴訟將被駁回或不予受理,亦即無法否認該子女的婚生身分。
 
因之,在未經合法訴訟程序推翻其婚生推定下,該名子女即在法律上享有繼承權,得依法分配遺產,法院將不會支持其他繼承人排除其權利之主張。此種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子女的身分穩定,避免家庭成員間任意質疑婚生地位造成的社會紛爭與親屬關係動搖,並促使當事人於發現異常時即早提起訴訟主張,以確保法律關係的明確性與繼承秩序的公平性。
 
總結而言,婚生推定一經成立,除非經合法訴訟程序予以推翻,否則具有絕對法律效力,並會產生繼承、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任何對婚生地位有疑義之人,應依法律所定方式與期限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避免喪失主張權利之機會。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否認子女之訴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家事事件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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