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均再婚,子女可否請求變更姓氏?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姓氏變更不僅是行政登記的問題,更是結合人格尊重、家族連結與子女利益之重大法律議題。法院在審理類此案件時,除應尊重父母之選擇與協議外,更應兼顧子女的身分認同與成長環境,透過合憲解釋或類推適用,使裁判結果真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因應現代家庭結構變遷所帶來的法律實踐挑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當法院處理子女姓氏的變更問題時,所牽涉的不僅是程序的進行與法條的適用,背後更有一整套法律思考與推論的邏輯體系。從法律適用的觀點出發,整體的思考過程可以區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是法律的解釋,第二是對於制定法體系內尚未明文規定部分進行的法律續造,也就是「類推適用」,第三則是針對制定法體系外的缺漏所為的法律續造,即創制性補充。
 
在處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的問題時,如果發現現有法條未有明確規定,便有必要探討是否存在可供適用的法律漏洞,進而考量是否可以類推其他相近的規定。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由法院裁判變更姓氏,包括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之一方明顯未盡教養保護之義務等事由。
 
然而,若父母先行兩願離婚並曾協議子女變更姓氏,隨後又再次結婚,這樣的情況是否能以「變動之婚姻關係」為由,重新檢討是否可以再次裁判變更子女姓氏,便成為司法實務上的一項爭點。
 
最高法院於109年台簡抗字第253號裁定中指出,姓氏屬於姓名權的一部分,具有人格權層面的保障功能,也承載著社會識別功能與家族象徵意涵,故其變更與否,應當慎重處理。同時,姓氏作為與身分安定與社會交易安全高度相關之事項,不僅涉及子女的權利,也關係到父母的選擇與整體社會秩序之穩定。
 
民法第1059條的立法設計,雖已提供未成年子女在特定條件下變更姓氏的機會,亦給予成年子女一次自願更姓的可能,但這些變更機會皆設有限制,目的在於防止頻繁變更對子女身心及社會關係造成不穩定影響。
 
然而,正如法院所指出,離婚與再婚皆屬於未成年子女父母婚姻關係上的重大變動,而其發生常具有無法預測性,若因此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姓氏認同上的困擾或不利,其實在性質上與條文列舉的離婚、死亡、生死不明等情形相類,均會對子女的身分認同產生實質影響,因此具有類推適用裁判變更姓氏規定的正當性。
 
尤其在雙方再婚後,若現實情況顯示有必要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變更其姓氏,卻因現行法律條文未明文規定而無法處理,便形成典型的「法律漏洞」。在這樣的背景下,若法院能針對變更姓氏之必要性進行事實審酌,並確認存在同樣的法律理由,便可依照平等原則與社會通念,類推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的離婚事由,使子女能因父母之重新結合而取得更符合實際生活認同的姓氏安排。
 
這樣的法律續造方式,雖非創設新法條,卻透過對既有法條精神與目的的延伸理解,彌補現行法規的不足,展現法律靈活運用與保障實質公平的功能。
 
總結來說,姓氏變更不僅是行政登記的問題,更是結合人格尊重、家族連結與子女利益之重大法律議題。法院在審理類此案件時,除應尊重父母之選擇與協議外,更應兼顧子女的身分認同與成長環境,透過合憲解釋或類推適用,使裁判結果真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因應現代家庭結構變遷所帶來的法律實踐挑戰。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子女姓氏-改子女姓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