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死母失蹤 她該由誰監護?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依照民法第1091條及第1094條以下規定,法院將依法定順序,於合適人選中選定監護人,順序如下:第一順位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通常具備一定的親情連結與照顧經驗,因此優先考量;第二順位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若兄姊已成年且具備穩定生活能力與親屬關懷責任感,法院亦可能酌情認定其適合擔任監護人;第三順位則為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若前述順位人選均不適任,法院將進一步評估是否改由其他適格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
律師回答:
當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與照顧,且情節嚴重時,法律提供明確的程序與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與發展權利。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若兒童及少年面臨被忽視、遺棄或遭遇不當對待的狀況,不僅他們本人,其最近的尊親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與其有法律上或實際上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皆得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該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子女之親權或監護權的全部或一部,或者進一步聲請法院選定或改定適當的監護人,以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
此一聲請制度的核心精神,即在於讓法院得以介入,剝奪或限制不適任父母或監護人之法律地位,並選擇更適合者擔任監護人,確保未成年子女在一個具備安全與照顧能力的環境中成長。當未成年子女無父母,或父母雙方均因死亡、失蹤、失去行為能力、入監服刑、重病或其他因素而無法行使或負擔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應依法置監護人,以填補父母角色的法律與照顧責任。
依照民法第1091條及第1094條以下規定,法院將依法定順序,於合適人選中選定監護人,順序如下:第一順位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通常具備一定的親情連結與照顧經驗,因此優先考量;第二順位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若兄姊已成年且具備穩定生活能力與親屬關懷責任感,法院亦可能酌情認定其適合擔任監護人;第三順位則為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若前述順位人選均不適任,法院將進一步評估是否改由其他適格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
法院在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以受監護人,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依據,並審酌一切具體情狀進行綜合判斷,包括監護人候選人的身心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照顧意願與能力、對子女的感情連結、親職觀念、過去的照顧經驗、是否具有家暴、虐待、酒藥癮等紀錄,及未來是否能提供穩定、安全、有利子女成長的環境等。
除家庭成員,若親屬中無適任人選,法院亦得指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第三人作為監護人,並可於必要時命被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一方,依法支付扶養費用,以分擔子女生活支出與教育費用。此外,法院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權益受到妥善保護,於監護人處分其財產時,亦須依法申請法院之許可,避免監護人濫用職權,損及子女財產利益。
如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發生法律上利益衝突時,亦應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整體而言,無論是剝奪親權或選定監護人,法律皆設計出一套程序與原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出發點,並將法院作為最後把關機制,使所有兒童與少年即便原生家庭功能失衡,仍有機會獲得妥善保護與適當成長資源,進而實踐兒童權利公約所倡導之「保障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落實對未成年者全面而具體的法律保障。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民法第1091條=民法第10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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