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殺人,父母可有責任?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範,不僅強調未成年子女自身在具備識別能力下之責任,亦對法定代理人設下高度的監督義務與賠償門檻,其背後反映的正是現代法律對於親職責任的重視。對於家長而言,不僅需從物質上供養子女,更應致力於其人格與法律意識之培養,預防子女陷入不法行為之中,否則即須依法承擔其子女所致損害的連帶法律後果。這樣的制度安排,也兼顧社會公義與被害人救濟的平衡。

律師回答: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時,是否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端視其在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而定。若該未成年人在行為當時具有一定之識別能力,則其本人須對損害負賠償責任,並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若在行為當時並無識別能力,則由其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然法律亦設有例外,若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督並無疏忽,或即便已盡相當監督責任但仍無法防止損害發生者,即可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依前述規定無法獲得損害賠償,法院於被害人聲請下,亦得權衡行為人、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三造間的經濟狀況,裁定由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就全部或部分損害負責賠償。是以父母身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依法有保護與教養之責任,其有義務對子女日常行為進行妥善監督,防止其涉入違法行為或對他人造成損害。
 
 
若父母對教養責任怠忽,導致子女誤入歧途、作奸犯科,例如從事竊盜、毀損、侵害他人身體或名譽權,甚至犯下如殺人等重大罪行,而無法證明其在事前已有盡合理之監督與教導義務,則父母便應與未成年子女共同承擔侵權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例如未成年子女基於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若無證據證明其行為當時喪失識別能力,則依民法應認其具有部分行為能力,在此情形下,該未成年人本身即對加害結果負有賠償義務,同時其父母若無法證明對其日常行為有妥適之關懷與規範,即應就其教養不周之失職與未成年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反之,若父母能提出足夠證明顯示他們平時對子女之生活、行為有嚴格規範與關注,例如提供正當學習環境、定期解其交友狀況、明確設立行為規範並及時糾正偏差,並可佐以具體事證,例如學校老師或鄰里見證等,法院或可認定其已盡合理監督義務,進而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監督未懈」並非僅止於形式上的關懷,而係須積極履行日常教養與行為指導責任,且需視子女的年齡、個性與生活環境等綜合評估。亦有實務案例顯示,即便父母在形式上定期與子女相處,若其對子女心智狀態與行為發展明顯缺乏解或未即時處理明顯異常行為,仍可能被認為監督疏懈。
 
 
此外,倘若法院最終認定未成年加害人與法定代理人均難負擔全部賠償,則依前述條文但書,法院有權依被害人請求,斟酌三方經濟條件,酌定適當賠償額度,確保被害人權益不致完全落空。
 
 
總結而言,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範,不僅強調未成年子女自身在具備識別能力下之責任,亦對法定代理人設下高度的監督義務與賠償門檻,其背後反映的正是現代法律對於親職責任的重視。對於家長而言,不僅需從物質上供養子女,更應致力於其人格與法律意識之培養,預防子女陷入不法行為之中,否則即須依法承擔其子女所致損害的連帶法律後果。這樣的制度安排,也兼顧社會公義與被害人救濟的平衡。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民法第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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