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者、單親父母、同性伴侶可以做人工生殖嗎?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依照現行人工生殖法的架構與條文設計,人工生殖的合法施行對象僅限於已婚夫妻雙方,且須符合不孕症、遺傳疾病風險、健康生殖細胞具備與妻子能孕育胎兒等多重條件。在此架構下,未婚者、單親父母及同性伴侶無法經由合法醫療機構取得人工生殖服務,若強行施行,亦可能涉及違反醫療法、人工生殖法及相關行政規範的風險。法律的設定固然須考量倫理與社會整體接受度,但也應與醫療科技與社會需求發展相互對應,期望未來能有更廣泛且多元的法律討論與制度修正,以保障所有有生育需求者的平等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現行人工生殖法規定,人工生殖的對象明確限定為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夫妻」,並不開放未婚者、單親父母或同性伴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此點可從該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得以清楚理解,該條明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由此可見,整部法令的設計重點就是針對「不孕夫妻」,至於其他非婚姻狀態或非異性配偶者,並未納入保障範疇。更進一步觀察人工生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明白指出:「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同條明列數個條件,像是需經檢查評估認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夫妻一方經診斷患有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遺傳疾病、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的生殖細胞等等,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合法夫妻」身分之上,明確排除其他關係狀態者。
 
此外,人工生殖法第二條第三款更是進一步明確定義所謂「受術夫妻」為「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此一條文不僅再次限縮對象為異性婚姻關係中的夫妻,更明示妻子必須具備子宮能孕育與生產的能力。換言之,不但未婚男女、單親者不符合規定,同性配偶即使經合法結婚登記,亦因其中一方無法以其子宮孕育胎兒或無自然生殖能力,仍被排除於人工生殖制度外。
 
再從世界衛生組織(WHO)對「不孕症」的定義觀察,更可以佐證目前制度對人工生殖適用對象的範疇。依據WHO說明,不孕症係指一對夫妻或情侶,在未採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形下,持續有規律性行為(平均每週1至3次)而一年未能懷孕的情況。
 
此處的「情侶」雖未明示限於異性,但「性行為能導致自然懷孕」的前提,已然隱含性別組合的限定。因此,對於同性伴侶而言,若以WHO的標準作為不孕症判斷基礎,即使無避孕而未能懷孕,亦屬無生物學可能性可言,自然也無從成立「不孕症」的定義,更無從適用人工生殖制度。
 
我國目前在法律與制度設計上對人工生殖技術施行的限制,仍採相對保守立場,其背後邏輯除配合傳統倫理價值觀外,也試圖兼顧人工生殖子女出生後的照護穩定性與親權安排問題。因此即使醫療科技已能協助多元家庭實現生育願望,但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未婚者、單親父母、同性伴侶等群體,仍被排除在人工生殖適用對象之外。
 
這樣的規範雖有其立法初衷與保守考量,但也引發不少人權與平等議題的關注與討論,特別是在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的情況下,未能同步開放同性配偶接受人工生殖技術,是否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一致與實質歧視,正是未來修法所必須面對的課題。
 
總結而言,依照現行人工生殖法的架構與條文設計,人工生殖的合法施行對象僅限於已婚夫妻雙方,且須符合不孕症、遺傳疾病風險、健康生殖細胞具備與妻子能孕育胎兒等多重條件。在此架構下,未婚者、單親父母及同性伴侶無法經由合法醫療機構取得人工生殖服務,若強行施行,亦可能涉及違反醫療法、人工生殖法及相關行政規範的風險。
 
法律的設定固然須考量倫理與社會整體接受度,但也應與醫療科技與社會需求發展相互對應,期望未來能有更廣泛且多元的法律討論與制度修正,以保障所有有生育需求者的平等權利。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人工生殖法第11條=人工生殖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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