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發生原因及標的
問題摘要:
在台灣,大多數夫妻都採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財產彼此獨立,不會互相影響。然而,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婚姻撤銷等情況下,就會涉及到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情況包括離婚、夫或妻一方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婚姻撤銷等情況。即使是夫妻一方死亡,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避免某一方在臨終前刻意進行假離婚以規避財產分配。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僅考慮婚後取得的財產,即婚姻存續中取得的財產。這包括了婚後財產的增值部分,例如房產、銀行存款等。不動產的話,以登記時間點為準;而銀行帳戶則以結婚時與起訴時(基準點)的帳戶金額做比較。然而,並非所有的婚後財產都需要被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在於公平地評價夫妻在婚姻中的共同努力和貢獻,並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的權益。因此,一些個人因素所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通常不會列入分配範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台灣一般夫妻很少有人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因此夫妻財產制就依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法定財產制的特點
獨立財產管理:
夫妻在法定財產制下,各自的財產獨立管理,不因婚姻而共有。這樣的安排允許夫妻各自累積和管理財產,並確保對方的債務不會影響到自己的財產。
法定財產制的特色,簡單可說是「結人不結財」,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大家可以各自累積自己名下財產,你的就是你的,我的不會變你的,另一半債權人請不要來找 我財產討債,我沒簽保證人,另一半在外面怎麼亂搞就不關我的事,法定財產制不會夫債妻還。
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
只有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死亡等原因結束時,夫妻才會根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行財產的分配。
但是,婚姻關係消滅之際,雙方可以想一想否要結算財產,如果不要,「彼此不要分財產」,可以登記為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如果乾脆婚後財產一人一半,就共同同財制(民法第1039條及同法第1040條)。
如果沒有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還是要拿出來比較、分配,就像是合夥事業結束了,股東可以主張要清算一樣。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條件
哪些狀況下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呢?
這一權利適用於法定財產制下,當婚姻關係因離婚、一方死亡、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分別財產制等原因結束時。只有婚後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前財產及其他非婚姻期間共同努力取得的財產)被計算在內。
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一方就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有哪些情形?離婚、夫或妻一方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婚姻撤銷、婚姻視為消滅等情形。夫妻一方死亡的時候,也有人質疑,怎麼除了遺產繼承,還可以先分剩餘財產分配啊?相信我,其實爸爸/媽媽過世以後,兒子女兒跟媽媽/爸爸打官司的實務例子比你想的多很多啊!殘酷吧,子女跟父母親對簿公堂。實務上採取肯定說的理由,很妙,說是:「為了避免有人在夫妻一方將亡之際,刻意先辦假離婚以爭取剩餘財產分配的道德風險,所以還是讓一方死亡可以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主張的事由較為妥當。」
哪些財產要列入分配?
簡單來說,只有婚後財產才可能列入分配。這邊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一)婚前財產:夫妻結婚時所有的財產。(二)婚後財產:夫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這部分才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而財產是不動產的話,當然就是看登記的時間點,登記是在婚後才能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對象。銀行帳戶的話,基本上,會取結婚時的帳戶金額,跟起訴時(基準點)的餘額來作比較,兩者的差距就是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都一定要被分配嗎, 有沒有例外?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是什麼?
了解這個可以幫助我們知道哪些婚後財產可以不用拿來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開始是為了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使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對婚姻的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對配偶在婚姻中互相扶持、分工、家事勞動的貢獻給予正面的評價。因為有夫妻一方在家事分工、勞動的貢獻,才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地累積婚後財產。
然而現今家庭結構的改變,雙薪家庭已不再是少數,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已不完全是對於夫妻一方家事勞動力的評價,也算是為了公平分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夫妻共同努力互相貢獻所累積的婚後財產。
所以,有些財產 如果不是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夫妻共同努力互相貢獻所累積的_這些財產就不用列入分配。 這樣有道理吧?簡單來就是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還有慰撫金,這類因為個人因素所取得的財產,而且性質具個人專屬性,就與夫妻一方對他方的貢獻並沒有關聯,所以就不會成為被分配的對象!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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