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不養私生女 父可獨行親權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希望透過法律程序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首要任務在於蒐集足以證明現行親權人不利子女之事證,並提出聲請改定親權及監護人,法院將綜合考量子女年齡、生活照顧、情感依附、教養規劃、父母各自狀況等一切情事,最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作成裁判。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當事人依法即可據以辦理子女戶籍遷移與相關法律行為之實施。

律師回答:

依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原則上應由父母雙方共同負擔,無論父母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只要法律上尚未排除一方親權,其行使均需以雙方共同行為為原則。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若父母之中一方依法無法行使親權,或因父母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可依雙方協議決定子女之監護權歸屬,若無法協議成立,則得依民法第1089條之1準用離婚相關條文,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判監護權歸屬。
 
至於如欲改定親權,即將原本已經確定之親權人變更為他方,其條件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須具備原親權人有濫用親權或未盡保護教養責任等情況。
 
法院於審理改定親權案件時,需審酌現行親權人是否存在如過度懲戒、放任子女從事有害行為、父母品性惡劣、擅自處分子女財產、讓子女負債、或未盡保護與教養之責等情節,若認為其行為已足以損害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則可裁定停止其親權,並改定由另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亦明文規定,若父母或監護人對子女有遺棄、身心虐待、誘使從事詐欺、行乞、不讓上學、猥褻或性侵、強迫婚嫁或拍攝不當影片等行為時,法院得應請求宣告停止其親權,並另行選定適當監護人以維護兒童少年之基本權利與安全。
 
在實務上,如一方主張對方未盡教養保護義務,如生母未適當照顧或未提供基本生活教育資源,且對女兒造成明顯不利影響,得收集具體證據(如就醫記錄、教育疏忽、生活狀況不良之佐證等)向法院提出聲請,訴請改定親權。
 
倘法院審酌後認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將裁定停止原親權人之全部或部分親權,改由另一方行使,並可指定其為單獨親權人。取得法院裁定後,該裁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判決或裁定內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將未成年子女之戶籍由原親權人遷移至現親權人名下,完成法律與行政程序上的變更,進而利於日後子女醫療、教育、財務管理等事務之獨立辦理。
 
因此,若希望透過法律程序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首要任務在於蒐集足以證明現行親權人不利子女之事證,並提出聲請改定親權及監護人,法院將綜合考量子女年齡、生活照顧、情感依附、教養規劃、父母各自狀況等一切情事,最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作成裁判。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當事人依法即可據以辦理子女戶籍遷移與相關法律行為之實施。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第3項=民法第1089條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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