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可以,但孩子還我(?)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不單是父母雙方之間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是一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法律議題,法院在面對此類案件時,將以子女的健康、成長、安全與整體利益為核心出發點,進行個案評估與裁量。即使父母間曾有明確書面協議,法院仍不會將之視為唯一依據,而會依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改定親權。因此,任何關於監護權的安排與變更,皆須慎重思考與評估,並應將子女的未來與福祉置於首位。

律師回答:

夫妻離婚後,原本以夫妻為核心的家庭結構勢必面臨劇烈改變,這種轉變也催生所謂「離婚後家庭」的型態,在這個新型家庭關係中,原本由夫妻共同負擔的教養責任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就成離婚後最常見且最容易引發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
 
尤其在雙方結束婚姻關係後,理論上應各自展開新的人生旅程,彼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但現實發展往往不如理想,雙方儘管離婚,卻仍因子女的教養與親權問題糾纏不清。在這樣的情況下,實務上經常出現一項爭議,即是離婚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若一方再婚,便自動喪失子女監護權」?
 
此種條款雖可能源自對子女照顧的關心,然而也可能涉及限制再婚自由的問題,更關鍵的是,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類案例在實務上並非少見,例如台灣高等法院84年家上字第142號判決以及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108號判決中即有相關爭議。該案中,夫妻婚後育有兩名子女,但婚姻破裂後,雙方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中約定親權分配,其中長子由父親監護,次子由母親監護,更進一步約定倘若女方日後再婚,次子自動改由男方扶養監護。
 
在本案中,法院並未直接採納離婚協議中所載「再婚即喪失監護權」的條款,而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審酌。該條明文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可見子女的親權行使並非全由父母約定即可決定,而是具有濃厚公益性的法律問題,法院有責任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獨立審酌相關事實與條件。
 
換言之,即使父母在離婚時達成協議,其中約定未來再婚即喪失監護權,這種條款也無法對法院產生拘束力。法院仍需就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包括現任監護人是否仍具教養能力、是否真正存在損害子女利益的情事,以及再婚對子女造成的實質影響。
 
在本案中,法官即著重審酌男女雙方的家庭環境與子女的實際生活情況等因素。最終法院在評估後並未以先前的離婚協議作為判決依據,而是回歸民法第1055條與1055-1條所揭示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行裁判。此判決顯示,即便是父母離婚協議中所列條款,也不能凌駕於子女最佳利益之上,更不應作為剝奪其親權之依據。
 
總結而言,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不單是父母雙方之間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是一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法律議題,法院在面對此類案件時,將以子女的健康、成長、安全與整體利益為核心出發點,進行個案評估與裁量。即使父母間曾有明確書面協議,法院仍不會將之視為唯一依據,而會依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改定親權。因此,任何關於監護權的安排與變更,皆須慎重思考與評估,並應將子女的未來與福祉置於首位。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