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而攜子分居,對方要求看小孩,該怎麼辦?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分居中的母親若擔心因限制探視而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關鍵並不在於是否讓對方見到小孩,而在於「是否有正當理由」以及「是否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儘速聲請保護令、申請裁定子女會面交往方案,是保障自身與孩子安全的最佳路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理裁量,只要基於子女福祉出發,依法主張、合理應對,法院自會體察母親的處境,予以妥適保護。

律師回答:

當面對過往有家暴紀錄的配偶頻繁要求探視小孩時,作為分居中的母親自然會感到為難與焦慮,一方面憂慮自身與孩子的安全,另一方面也擔心若拒絕對方探視,會在未來法院判決中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進而失去小孩的監護權。

 

這正是許多身處婚姻危機、甚至面臨暴力陰影下的母親所共同面對的難題。首先要明確的是,分居雖然不屬於法律上明文規定的制度,但實務上已被認為是夫妻基於婚姻自主而形成的一種事實關係。雙方在不解除婚姻的前提下,分居意味著彼此在物理與生活層面保持距離,保留最低限度的伴侶義務,例如忠誠、互助與扶養,但日常生活與居住地可各自獨立,實質上等同於「功能性終止婚姻」。

 

分居本身雖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為明確雙方期待與界線,仍建議可透過書面約定作為分居契約,以降低未來爭議。若曾遭受家暴而選擇離家保護小孩安全,第一步建議即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遭受家庭暴力者得請求法院核發保護令,其中可包含限制加害人接觸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條款,亦可要求法院裁定是否允許加害人探視子女、如何探視、在哪裡探視,皆可一併納入保護令裁定內容。

 

也就是說,在保護令案件中,可向法院主張:出於人身安全的考量,反對加害人(前夫)與子女進行面對面的會面交往,或要求探視必須以特定方式進行,例如在第三方機構、兒童福利聯盟、家防中心、律師陪同下的會面;甚至以視訊、通話等非接觸方式替代。這些皆屬法院能酌定的範圍。

 

法律上雖強調「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但法院同樣會顧及未成年子女可能受到的身心安全威脅。若母親已依法聲請保護令,並在保護令尚未裁定前,暫時拒絕加害人探視子女,通常法院會認為這屬於「正當理由」,不會據此判定母親為不友善父母。

 

反之,如果未依法提出保護令,卻私自阻止探視,則容易被法院認為有妨害他方探視權之嫌,對未來的親權判斷產生不利影響。關鍵在於,法院看重的是「是否有正當理由限制探視」,而非形式上是否提供探視權。

 

從司法實務來看,若一方聲稱對方有暴力傾向或小孩拒見對方,卻未提出客觀資料或申請保護令,法院難以僅憑一方片面主張作成限制探視之裁定。建議遇到此情形時,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家暴紀錄、警察報案單、醫院診斷證明、小孩表達拒絕的錄音等,作為聲請保護令或主張限制探視的依據。

 

同時,也可以向社工或家庭諮商機構尋求協助,提供專業第三方的評估報告,法院將更有依據裁定是否限制探視。在法院尚未就會面交往做出裁定前,若母親改以視訊、電話代替面對面探視,一般而言法院也會視為善意處理方式。這不僅保障小孩免於直接接觸加害者的潛在風險,也可維繫孩子與父方的情感連結,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結語而言,分居中的母親若擔心因限制探視而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關鍵並不在於是否讓對方見到小孩,而在於「是否有正當理由」以及「是否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儘速聲請保護令、申請裁定子女會面交往方案,是保障自身與孩子安全的最佳路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理裁量,只要基於子女福祉出發,依法主張、合理應對,法院自會體察母親的處境,予以妥適保護。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會面交往-會面探視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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