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離婚,對方把小孩帶走或不讓我看嗎?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每一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與身心健康,不僅是法律上的責任,更是父母的義務所在。即使婚姻無法繼續,父母仍應攜手為孩子提供穩定而健康的生活環境,讓他們不至於成為家庭裂解的犧牲品。周遭親友若察覺有人婚姻出現問題,也可主動給予法律協助或心理諮詢資源,幫助當事人以理性方式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動。值得一提的是,諮詢律師並非是額外的開銷,而是協助當事人從混亂中釐清思緒,找出最合適的處理方式,進而讓雙方的傷害降到最低,也為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創造更健康的成長條件。離婚的本質固然是一段關係的結束,但妥善處理親權與探視安排,才能為孩子打開新的幸福可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再談離婚的細節,當夫妻雙方感情不睦,已經進入分居或討論離婚的階段時,有些人會將孩子視為自身情緒的出口,卻忽略子女不是父親或母親的附屬財產,而是社會最寶貴的資源之一。父母有責任維持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讓婚姻破裂所帶來的痛苦不至於由孩子單方面承受。在這樣的情況下,針對幾個與離婚、分居相關的監護與探視法律問題,有必要進一步釐清。
首先是分居期間,孩子的監護權由誰決定?由於分居不等於離婚,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因此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仍為雙方「共同行使」。
當父母對於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教育方式、居住地點或醫療處置等發生爭執時,可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由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為裁定。法院在做出決定前,會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以及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專業意見,再做出判斷。
其次,在討論離婚階段,配偶一方是否可以擅自帶走孩子或干擾他方探視?答案是否定的。若父母之一在尚未取得監護權或法院判決前,擅自將子女帶離、遷居或阻撓他方與子女接觸,該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40條或第241條關於妨害家庭之「和誘罪」與「略誘罪」,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此外,民事部分亦可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向法院請求交回未成年子女,以維護子女的居住與照顧安排穩定。
再者,若法院在離婚判決或協議中,已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判給對方,是否代表自己就無探視子女的權利?當然不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子女的方法」,也就是由法院指定會面或交往的方式與頻率。法院會考量雙方現實生活狀況、子女年齡與心理狀態、過去照顧經驗等因素,確保子女與雙親皆能保持穩定且良好的親子關係。
第四點,在離婚後,若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未善盡教養責任,另一方是否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若原取得親權之一方存在未善盡教養子女的情形,或有妨礙對方行使探視權的行為,非親權行使的父或母可請求法院改定親權。法院裁定是否改定時,仍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評價標準,並衡量雙方對子女的照顧能力與教養態度,以及是否存在妨礙子女健康發展的情形。
最終強調的是,每一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與身心健康,不僅是法律上的責任,更是父母的義務所在。即使婚姻無法繼續,父母仍應攜手為孩子提供穩定而健康的生活環境,讓他們不至於成為家庭裂解的犧牲品。周遭親友若察覺有人婚姻出現問題,也可主動給予法律協助或心理諮詢資源,幫助當事人以理性方式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動。值得一提的是,諮詢律師並非是額外的開銷,而是協助當事人從混亂中釐清思緒,找出最合適的處理方式,進而讓雙方的傷害降到最低,也為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創造更健康的成長條件。離婚的本質固然是一段關係的結束,但妥善處理親權與探視安排,才能為孩子打開新的幸福可能。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9條=民法第1055條=刑法第240條=刑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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