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改定子女監護權?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最終目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穩定生活與健全發展,因此若您要主張改定監護權,應提出原監護人不當行為的具體證據,也應能讓子女願意陳述想與您同住的意願,以增強法院對您監護適任性的信賴。無論程序與實體審查,建議事前諮詢專業律師,並於訪視與庭審過程中維持理性與合作態度,才能爭取對子女最有利的裁定結果。

律師回答:

當法院要裁定未成年子女應由誰照顧時,也就是俗稱的「小孩歸誰」,所依據的法條主要就是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規定,實務上法官會以「誰能照顧得比較好」作為核心判斷標準。
 
外遇雖然常被認為是道德問題,但並不必然等同於失職或不適任,是否能照顧孩子仍需具體個案審酌。常見的情形是,有人主張婚姻已難以繼續,對方卻以不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作為條件,導致自己妥協離婚,心中仍希望日後爭回監護權。
 
然而,這樣的想法若無具體事由與證據,可能無法被法院接受,甚至在訴訟過程中被法官批評,因為在法院立場來看,監護權一旦已有協議或裁判確定,就不宜事後輕率變更。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監護權原歸屬一方,但發現子女在對方照顧下遭受不當對待、忽略或傷害,縱然時間短暫,也可能成為聲請改定監護權的重要理由,只是聲請改定的一方需負舉證責任。
 
因為您已離婚,若當初協議監護權歸屬對方,現在要爭取改定監護權,程序上就與一般附帶酌定監護權的離婚訴訟不同,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向子女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的法院聲請,若子女居住在不同法院管轄區,則可擇一法院提起。
 
實體上,必須提出原監護人存在教養不當、拒絕探視或對子女發展不利的具體情節,並依民法第1055條與第1055條之1請求改定。法院會從子女最佳利益出發,審酌所有相關事實與狀況,並通常委託社會局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調查重點包含雙方職業與收入、健康狀況、婚姻與親職狀況、監護意願與動機、子女意願、家庭互動與支持系統、居住與教育環境等,並形成訪視報告提供法院參考。
 
非訟事件法第128條也規定,若子女已滿七歲,法院原則上要親自聽取其意見,除非有礙難情形或會影響其健康。法院在綜合判斷後,將考量是否有改定監護權的必要與適當性,也會注意是否有妨礙他方探視的惡意行為,甚至可對探視安排重新裁定。
 
最終目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穩定生活與健全發展,因此若您要主張改定監護權,應提出原監護人不當行為的具體證據,也應能讓子女願意陳述想與您同住的意願,以增強法院對您監護適任性的信賴。無論程序與實體審查,建議事前諮詢專業律師,並於訪視與庭審過程中維持理性與合作態度,才能爭取對子女最有利的裁定結果。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非訟事件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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