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養老公與外遇對象的小孩要怎麼辦理?老公已認領小孩生母也放棄扶養權這樣收養還需要生母同意或出庭嗎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扶養義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中,有能力的一方對無能力一方的生活扶助責任,而受扶養權則是指弱勢一方依法享有的請求扶養的權利。親權則是一種更全面的身分性權利與義務組合,涵蓋扶養之外,還包括保護、教育、管理財產等責任。而收養制度一旦成立,將使原本的本生親子關係法律效果中止,改由新建立的法律親子關係取代,原生父母的扶養義務亦將不復存在。這些制度設計的背後精神,皆是為平衡各方權益,確保子女的福祉獲得最妥善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我們談論子女的照顧責任時,會使用「扶養義務」和「親權」這兩個概念。雖然一般人常說「扶養權」,但這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法律上表達這種概念,是指一方對他方負有「扶養義務」,而另一方享有「受扶養權」。
扶養義務,是指經濟能力足夠的人,對於生活無法自理或經濟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特定親屬,有提供金錢或物資上援助的責任。這種義務只發生於特定的法律關係中,例如父母與子女、夫妻之間、兄弟姊妹之間、家長與家屬之間等。
民法明文規定,這些關係中的一方若生活困難,法律就會賦予另一方義務去扶養他們。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即使離婚,也不會因此解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法律仍要求雙方必須負起照顧與經濟支持子女的責任。
至於親權,則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擁有的保護與教養的權利和義務。這項權利不僅包括提供經濟支持,還涵蓋教養、管教、管理其財產與決定其生活環境等事務。例如是否讓孩子進入雙語幼稚園、是否接受補習教育、或是如何管教孩子的行為等,這些都屬於親權的範圍。
當夫妻離婚時,親權可以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或者雙方共同行使。如果協議不成,就由法院判決親權的行使與負擔方式。在實務上,常出現所謂的「生母放棄親權」說法,實則指的是生母不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利,但這並不代表她也放棄扶養義務,因為依法律規定,即使不行使親權,仍需對孩子負起基本生活照顧的責任。
進一步談到收養的法律效果。收養是一種斷絕舊有親子法律關係、創設新親子關係的法律制度。當有人要收養他人的子女時,法律要求必須經過子女生父母的同意。即使其中一方已不行使親權,仍需取得其同意。例如某位丈夫收養與外遇對象所生的孩子,若其配偶希望收養這個孩子,即使孩子的生母早已不行使親權,依民法第1076條之1的規定,仍需取得生母的同意。此種同意方式有兩種,一是以書面方式並經過公證,二是在法院收養程序中,生母親自出庭並言詞表達同意,由法院記入筆錄。只有具備其中一種同意形式,收養程序才算合法。
當然,法律也設有例外,若生母對子女有毆打、虐待、或其他明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之情事,或者因重病臥床、精神障礙等原因無法表達意思時,收養就無需經過生母同意,法院可以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自行裁定是否准許收養。
一旦法院認可收養並裁定確定後,依民法第1079條之3的規定,收養關係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溯及至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而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原本與本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將會中止,包括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從此改由養父母承擔。因此,若收養程序依法完成,生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終止,生母不再對孩子負扶養義務。
總結來說,扶養義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中,有能力的一方對無能力一方的生活扶助責任,而受扶養權則是指弱勢一方依法享有的請求扶養的權利。親權則是一種更全面的身分性權利與義務組合,涵蓋扶養之外,還包括保護、教育、管理財產等責任。而收養制度一旦成立,將使原本的本生親子關係法律效果中止,改由新建立的法律親子關係取代,原生父母的扶養義務亦將不復存在。這些制度設計的背後精神,皆是為平衡各方權益,確保子女的福祉獲得最妥善的保障。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6條之1=民法第1079條之3=民法第107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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