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妨礙探視孩子,該怎麼做?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探視權與扶養費無法互相抵銷,但當事人可運用法律制度積極維護自身與子女間之接觸權利,除可先透過法院履行勸告,再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改定監護權與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外,亦能透過家庭事件審理過程,使法院實質審酌雙方作為對子女是否有利,進而達成親子關係之保護與修復。法律設計的最終目的,仍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夠在雙親照顧下健全成長,不應成為父母間糾紛的人質,而身為家長者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避免將個人恩怨凌駕於親情之上,方不負為人父母之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及實務見解,扶養費支付義務與探視權行使屬於兩項獨立法律關係,不能互為條件或相互抵銷,亦即即使對方妨礙行使探視權,仍不得作為拒絕支付子女扶養費的正當理由,二者應各自獨立處理。
 
然而,當事人若遭遇對方惡意妨礙探視,仍可採取具體法律行動來保障自身探視權利與親權。第一,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聲請法院調查探視協議或裁定的履行情況,法院受理後可行使職權發函、約談或其他適當方式,勸告對方履行原先所訂的探視約定,促進親子接觸的實現。
 
此步驟可作為後續聲請強制執行的前置準備。第二,若經法院履行勸告後,他方仍置若罔聞,探視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之規定,命妨礙探視之人交出未成年子女,若對方仍不履行,則法院可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惡意阻撓探視之行為,除違反法律義務,亦構成侵害未成年子女受親情滋養的固有權利。
 
第三,若持續存在妨礙探視的情形,探視權人可據此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人適任與否時,會重視「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善意父母原則」,若原監護人顯有不利子女成長之事由,例如長期切斷子女與另一方之聯繫,阻斷親子關係發展,法院有可能改定由另一方擔任監護人。
 
一旦成功取得監護權,原本妨礙探視的一方即轉為無監護權人,須開始履行扶養費之給付義務。第四,針對惡意妨礙探視而造成精神損害者,被侵害方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已有法院支持此主張之判決,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即認為,原告遭被告長期拒絕探視子女,且被告完全斷絕原告與子女之聯繫,已嚴重危害子女身心發展並侵害原告之親權,故被告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此一判決指出,被告罔顧子女與原告間長期依附關係,為占有子女而完全切斷親子接觸,影響子女安全感與人格發展,構成重大不當行為,故法院認定原告精神受創,應獲金錢賠償。
 
綜上所述,雖然探視權與扶養費無法互相抵銷,但當事人可運用法律制度積極維護自身與子女間之接觸權利,除可先透過法院履行勸告,再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改定監護權與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外,亦能透過家庭事件審理過程,使法院實質審酌雙方作為對子女是否有利,進而達成親子關係之保護與修復。
 
法律設計的最終目的,仍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夠在雙親照顧下健全成長,不應成為父母間糾紛的人質,而身為家長者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避免將個人恩怨凌駕於親情之上,方不負為人父母之責。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會面交往-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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