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問題-取得小孩監護權後,可以自行替小孩改姓嗎?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9條第5項雖然提供父母離婚後可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的法律途徑,但這並不代表取得監護權後就能自行更改姓氏,而是必須透過法院審理與裁定程序,並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判斷依據。戶政事務所作為行政機關,僅能依據法院裁定辦理登記,無法逕為變更。建議當事人如有改姓需求,應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自身情況是否符合裁定條件,並準備充分資料與證據,以提升法院准許之可能性,進一步在法律保障下為子女打造更完整、穩定且有歸屬感的生活環境。
律師回答:
許多當事人在歷經漫長的離婚訴訟,最終獲得法院准許離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後,經常會產生一個合理的想法:「既然我已經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也跟我一起生活,為什麼還要繼續跟前夫的姓?是不是可以改成跟我一樣的姓氏呢?」這樣的念頭其實相當普遍,尤其是對於長期獨自撫養子女的單親母親而言,將孩子的姓氏變更為與自己一致,象徵著重新建立家庭認同與心理歸屬感。
但實際上,當當事人抱持著這樣的期待前往戶政事務所,提出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申請時,往往會遭到拒絕。原因在於,我國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確規定,雖然父母離婚確實是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姓氏的法定事由之一,但該條文也清楚指出,變更子女姓氏的方式,必須透過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後,戶政機關才能依法辦理後續登記事宜。換句話說,僅憑監護權人單方面的請求,戶政機關無權受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變更申請。
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5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於具備特定情形下,為子女利益宣告其姓氏由原本從父姓改為從母姓,或反之。這些特定情形包括:(一)父母離婚;(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四)父母之一方明顯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雖然父母離婚本身即為變更姓氏的法定條件之一,但在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僅因離婚事實就輕率裁定准予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仍會進一步審酌是否同時存在其他有利子女最佳利益的附加情事。
例如,若父親在離婚後長期未支付扶養費,對子女的生活與教養毫不聞問,明顯未履行作為父親的法律義務,則法院可能認為讓子女繼續從父姓,無助於其身分認同與情感發展。
再如,父親與子女長期缺乏聯繫,甚至形同斷絕往來,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完全由母親單獨照顧,與母親建立起深厚的依附關係與情感聯繫,且子女已將母親視為唯一依靠與生活重心,若此時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反而更有助於其心理穩定與家庭歸屬感,則法院也較可能裁定准許姓氏變更。
實務中,法院通常會參考社會福利機構之訪視報告,評估子女的實際生活環境、照顧者與子女的情感連結、原姓氏是否對子女產生負面影響,甚至視子女年齡及表達能力,聽取其意願,以確保變更姓氏的裁定是符合其最佳利益。
反之,若離婚後的父親仍然定期探望子女,與子女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持續支付扶養費,積極參與子女的成長與教養,即使他並非監護人,在法院的整體考量下,也可能不會認為應變更子女姓氏,避免切斷子女與另一方父母之間的血緣與法律關係聯繫。
因此,對於希望為子女變更姓氏的一方而言,若能具體提出上述情節,例如對方長期失聯、不支付扶養費、子女生活完全依賴自己、改姓有助於子女心理健康等,將更容易說服法院准予變更。而對於另一方父母而言,若想避免子女改姓,則應在離婚後持續善盡親職義務、保持良好互動,以強化與子女的情感連結及親子關係。
總結而言,民法第1059條第5項雖然提供父母離婚後可請求變更子女姓氏的法律途徑,但這並不代表取得監護權後就能自行更改姓氏,而是必須透過法院審理與裁定程序,並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判斷依據。戶政事務所作為行政機關,僅能依據法院裁定辦理登記,無法逕為變更。建議當事人如有改姓需求,應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自身情況是否符合裁定條件,並準備充分資料與證據,以提升法院准許之可能性,進一步在法律保障下為子女打造更完整、穩定且有歸屬感的生活環境。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子女姓氏-改子女姓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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