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決定未成年人監護權(親權)的各種關鍵因素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酌定,並非簡單的金錢比較或形式上的安排,而是一項全面性考量的結果。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從家庭動態、教育環境、照顧方式、人際互動等多角度通盤審酌,並視情況調整原有安排。建議若當事人面臨此類爭議,宜儘早蒐集有利於證明自身親職能力的證據,並保持與子女之間穩定良好的互動關係,必要時亦可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透過理性溝通或調解協商方式,減少對孩子的影響,真正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夫妻離婚時,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法律上並未將其稱為「監護權」而是以「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來表述,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與教養責任可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未能達成協議或協議無效時,則可由夫妻任何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由法院依職權審酌決定最適當的安排,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唯一判斷標準。
法院在審酌過程中,將依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全面考量多項具體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人數,子女的意願與人格發展需求,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狀況與生活安排,是否具備教養與照護子女的能力與意願,父母與子女間或與同住親屬之情感關係,以及是否有一方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並視個案需要,納入文化背景與家庭價值觀等考量。
為使裁定更符實際狀況,法院通常會委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撰寫調查報告,以了解雙方照顧環境與子女之實際需求,同時法院亦可囑託其他相關單位如警察、稅捐、金融、教育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作為判斷依據。
除上述法定要素外,法院在實務上也會進一步審視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親友支持系統、居住環境、親子互動關係、身心健康、親職能力及照顧計畫之可行性等層面。其中,「幼兒從母原則」亦是實務上常見的判斷依據之一,尤其針對年幼子女(約三歲以下),法院基於幼兒對母性依附需求、日常照顧安排等因素,通常會優先考慮由母親擔任親權人,除非母親有重大不適任情事,例如吸毒、累犯、經濟能力惡劣或教養態度消極等,才會考慮例外判給父親。
此外,「同性別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最小變動原則」也都是實務上法官衡量親權歸屬的重要依據,例如若孩子從出生以來即由母親主要照顧,法院通常基於穩定成長的考量,不會輕易改變其照護者;若家中有多名子女,法院亦會傾向將兄弟姊妹判給同一人,以維繫手足情感並避免不必要的分離與創傷。
至於「共同監護」的行使方式,雖然理論上具有保障雙方參與子女教養的優點,但實務上必須建立在雙方具備溝通能力、善意協調、願意合作之基礎上,若父母間仍存有敵意或難以互信,則會造成重大衝突與混亂,不僅導致親職爭執,更容易對子女造成不安與心理壓力,反而有違子女最佳利益,因此如未能證明雙方合作的可行性,法院多傾向不裁定共同監護。
最高法院歷年裁判亦多次指出,裁定親權歸屬時,應兼顧子女的精神與物質成長環境,並非僅以父母經濟條件為裁判依據,而應以能否提供穩定、關懷、安全、促進成長的環境為重。實際上,即便一方收入較高,但若無法與子女建立良好情感聯繫或缺乏照顧意願與能力,法院亦可能判給經濟條件較差但能積極照料與陪伴子女的另一方。
總結而言,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酌定,並非簡單的金錢比較或形式上的安排,而是一項全面性考量的結果。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從家庭動態、教育環境、照顧方式、人際互動等多角度通盤審酌,並視情況調整原有安排。
建議若當事人面臨此類爭議,宜儘早蒐集有利於證明自身親職能力的證據,並保持與子女之間穩定良好的互動關係,必要時亦可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透過理性溝通或調解協商方式,減少對孩子的影響,真正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價值。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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