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由何人行使的關鍵因素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因此在親權歸屬的裁定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多項客觀與主觀因素,並以未成年子女的整體福祉為首要依歸,期望透過最有利的安排,讓子女即使在父母分離後,仍能獲得妥善的教養與穩定的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可以經由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擔,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法院得依雙方之一的聲請或依職權予以酌定。在法院進行此項裁定時,會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全面審酌相關情況,並通常會參考社工人員所提出的訪視報告。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與第1055條之1的規定,法院在審酌時應注意的要點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與健康狀況;子女的意願與人格發展需求;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子女與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人的感情關係;父母之一方是否妨礙另一方行使子女權利義務;以及各族群的傳統習俗與文化價值觀。
此外,法院亦會參考其他因素,例如父母的經濟能力、親友支持系統、居住環境、親子互動關係、身心健康狀態、親職能力及照顧計畫的可行性等。
針對年紀較小的子女,法院實務中常適用「幼兒從母原則」,認為幼兒對母親有更深依附,母親通常較能提供穩定的情感支持與細緻照顧,因此除非母親有明顯不適任事由,法院多會判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這項原則源自於國內外對幼兒發展與依附關係之研究結果,在實務上也被高比例地採納。但若父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母親不適任,或自身更適合照顧幼兒,則仍可推翻此原則的適用。
其他重要原則還包括同性別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與友善父母原則。例如同性別原則認為與子女同性別的一方較能理解其成長階段需求,主要照顧者原則則強調由過去長期照顧子女的一方繼續照顧較為穩定,而最小變動原則與手足不分離原則皆旨在避免子女生活環境劇變與兄弟姊妹分離所造成的心理負面影響。
法院也會特別考察父母是否有阻撓對方行使親權或探視的行為,若有明顯不友善的舉止,將會影響其是否適任。至於經濟能力,則並非唯一或絕對的裁定標準,雖然在判定扶養費分擔比例時,經濟條件會成為重要依據,但親權的歸屬重點仍是誰更適合教養子女,提供完整、穩定且有利身心發展的環境。
畢竟金錢無法取代實際照顧與情感支持,因此單憑高收入並不足以讓法院判定其更適任行使親權。若父母雙方難以溝通協調或衝突嚴重,法院通常也不會判決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因為共同行使親權需要彼此的善意與合作,否則只會讓子女持續處於高張力的家庭衝突中,影響其身心發展。
因此在親權歸屬的裁定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多項客觀與主觀因素,並以未成年子女的整體福祉為首要依歸,期望透過最有利的安排,讓子女即使在父母分離後,仍能獲得妥善的教養與穩定的生活。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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