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代理7歲的女兒在被保險人欄簽名,保險契約無效!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保險人,避免因道德風險而衍生生命安全危機,對於如何正確適用該條,法院在本案中給出明確答案,即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親自以書面表示同意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為行使此同意權,否則契約自始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10號判決中,法院針對保險法第105條所規定之書面同意要件進行詳細的解釋與適用,該條文明確規定:凡具有死亡給付內容之人壽保險契約,若由第三人訂立,須經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該契約始生效力。此規定核心目的在於避免道德危險,防止他人基於利害關係而投保他人之生命,同時也出於對被保險人人格權保障的考量,因此立法上設下嚴格的書面同意要求。
依法院的見解,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須由本人親自簽署,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即使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上對被保險人具有代理權,也無法以代理方式取代被保險人本人的親筆同意,這是為確保被保險人對其生命被保險之意願有明確而無爭議的表示。
此案中,上訴人為父親,主張自己替未成年子女所投保之保險契約無效,其依據正是保險法第105條中關於被保險人親簽的規定。由判決理由可知,系爭契約係由上訴人即父親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簽名於保險契約上,並非由被保險人即未成年子女親自簽署,因此依法不得認為契約有效成立。
法院強調:「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為契約生效之必要要件,應由被保險人親自為之,否則契約即屬無效。此案特殊之處在於,主張契約無效的一方並非保險公司,而是保單投保人暨法定代理人本人。
實務上較常見的情形是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未簽署或簽署有爭議時主張契約未成立,而本案則顯示在投保結果不如預期(如投資型保單虧損)時,投保人可能反過來援引此條文主張契約無效,企圖藉此退還保險費用,達成規避風險損失的目的。然而,法院並未就投保動機或保單性質加以評論,而是單純從契約生效要件角度出發,明確指出未經被保險人本人親簽,即無法滿足保險法第105條之書面同意要件。
判決中援引保險法第105條之立法理由指出,該條規定係為避免投保人別有用心對他人之生命投保,故強調書面同意非僅形式上之簽署,更重視該同意之真實性與明確性,特別是涉及生命利益之保險契約,更應嚴格解釋與適用。
綜合來看,本案不僅突顯保險法在死亡保險契約上的特別規範,也彰顯法院在解釋上對於契約成立要件所持之嚴謹態度。雖然一般人可能會認為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自然可以代表未成年子女簽署各類契約,但在牽涉到死亡給付的人壽保險契約中,法律基於道德與安全考量,設定更高標準的審查門檻,要求被保險人本人必須以書面明確表達同意。即便是法定代理人,如非基於例外情形,亦不得代為行使該同意權。
對於實務上的保險業者與投保人而言,此一判決提供清楚的指引,提醒在辦理具有死亡給付內容的人壽保險時,須確實取得被保險人之親筆同意,且該同意應以書面明示,不能僅以形式性代理簽署代之,否則即面臨契約無效之風險。
此外,投資型保單若發生虧損,投保人欲事後以書面同意瑕疵主張契約無效以規避損失,在法院實務上也未必能被接受,若投保人於投保時即知悉其代理地位與簽署效果,且未能即時主張,事後再以無效為由要求返還保費,亦可能遭法院以誠信原則否認其請求。
總之,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保險人,避免因道德風險而衍生生命安全危機,對於如何正確適用該條,法院在本案中給出明確答案,即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親自以書面表示同意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為行使此同意權,否則契約自始無效。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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