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收養與親子認領制度發展趨向平等與血統真實性保障,非婚生子女亦逐步獲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權益保護,惟制度設計仍須兼顧身分安定性與社會秩序考量,在法律程序上維持證據認定之嚴謹與權利主張之正當性。
律師回答:
非婚生子女,係指其父母間於受胎或出生時無婚姻關係存在之子女,俗稱私生子。依我國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毋須經由認領程序即自然成立親子關係,因此子女出生後即可與生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而與生父之間則須經由準正或認領等程序方可成立親子關係。在未完成認領前,非婚生子女不得對生父請求扶養費或主張遺產繼承權利,與生父間不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關於準正,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此為事後補正其身分地位之方式。
而在生父與生母未婚之情況下,欲與生父建立親子關係者,須由生父為認領,認領方式可為明示認領,亦可因生父有撫育事實而視為已認領。認領後依民法第1065條第3項規定,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不得影響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認領一經成立,生父即不得任意撤銷,除非有事實足認其與子女無血緣關係,否則不得撤回。
若生父未自願認領,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提起認領之訴,屬於強制認領之制度。2007年修法後,已刪除過往行使認領訴訟的條件限制及不貞抗辯等規定,並增設死後認領之規定,以確保非婚生子女追求血緣真實的權益。
認領訴訟得由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若生父死亡時,仍可對其繼承人或社政主管機關為之。法院受理後得依DNA鑑定、撫育事實等綜合判斷是否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關於非婚生子女死亡後是否得請求認領,實務見解認為,若非婚生子女死亡,基於其權利尚可回溯追認,其生母或法定代理人仍得為其利益提起認領之訴,並不因子女死亡而排除請求之權利。
至於人工生殖所生子女之身分認定,需視其生殖類型而定。依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若人工生殖為夫妻同意下實施,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不得主張非婚生或否認子女。即便非由婚姻關係所生,若係依人工生殖程序並經合法施行者,其法律上父母之身分也受專法保障。
人工生殖子女若涉及與非婚生子女身分認定之交錯情況,應視適用民法或人工生殖法規定,區分血緣與法律推定親子關係的優先適用。
總體而言,我國收養與親子認領制度發展趨向平等與血統真實性保障,非婚生子女亦逐步獲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權益保護,惟制度設計仍須兼顧身分安定性與社會秩序考量,在法律程序上維持證據認定之嚴謹與權利主張之正當性。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6條=民法第10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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