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調查屬實後可命施暴者遷出、限制接觸並禁止騷擾,確保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虐童事件令人心碎,而制度的存在即為守護這些尚未有聲音的孩子。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而是擁有完整人格的獨立個體,應獲社會與法律的妥善保護。唯有蹲下身來從孩子的視角出發,大人才真正理解他們的恐懼與渴望。司法制度與社政體系的介入,正是為保護這些無法自救的小生命,提供最後一道屏障,也是社會最低限度的溫柔與責任。
律師回答:
孩子自出生即無選擇權,無法挑選原生家庭,亦無爭取人性尊嚴的能力,然依民法第1085條雖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但對未成年子女的身體虐待仍屬刑法第277條傷害罪。面對無力反抗的幼童,唯有依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緊急安置與保護令制度予以援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6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等情形,且有未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57條則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依據兒少法第56條規定,兒童如未受適當養育、遭受身心虐待或有其他危及生命身體自由之虞時,主管機關應緊急安置保護;第57條進一步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若需延長,得聲請法院核准繼續安置,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緊急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亦設有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施暴者違反,將依該法第6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未成年受害者得由親屬、檢警或主管機關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若情況急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不受時間限制。
法院調查屬實後可命施暴者遷出、限制接觸並禁止騷擾,確保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虐童事件令人心碎,而制度的存在即為守護這些尚未有聲音的孩子。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而是擁有完整人格的獨立個體,應獲社會與法律的妥善保護。唯有蹲下身來從孩子的視角出發,大人才真正理解他們的恐懼與渴望。司法制度與社政體系的介入,正是為保護這些無法自救的小生命,提供最後一道屏障,也是社會最低限度的溫柔與責任。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5條=刑法第27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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