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買的房子歸誰的?

04 Jan, 2012

問題摘要:

在台灣,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是一個重要且複雜的問題,有許多相關的規定需要考慮。房屋產權的分配通常以登記名義人為準。法院較少會考慮實質所有權的概念,除非有明確的事證證明了實際的所有權狀況,如借名契約。婚前取得的財產通常不用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這包括了繼承、娘家贈與、先生贈與等情況下取得的財產。婚前買的房屋增值部分通常不屬於婚後財產,因此不需要分配。但如果婚後使用共同財產清償了婚前負債,這部分金額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中。同樣地,婚後買的房屋增值部分及房屋租金收入都屬於婚後財產,需要進行分配。在婚姻存續中使用婚前財產清償的婚後債務,仍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中,並可以要求對方償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除了未成年人親權行使及負擔外,要計較的當然就是錢。夫妻間要分財產,法律上主要『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基本原則

 

法定財產制的消滅:離婚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此時需要計算夫妻各自的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計算婚後財產:只有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才計入分配,婚前財產及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夫妻離婚亦屬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之一,婚後財產是要平分的,財產多要給財產少,以夫妻所擁有的房子為例,

 

特定情況下的財產分配

 

房屋產權:通常以房屋的登記名義人來確認所有權,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如借名契約等情況。

婚前財產與婚後債務:如果婚前財產(如房子)用婚後的資金來清償債務,則這部分婚後財產應被考慮納入分配。

婚後財產的增值:婚前購買的不動產如果在婚姻期間增值,這部分增值不屬於婚後財產,除非存在如租金等婚後法定孳息。

 

例外與調整條款

 

不平等分配的可能性:如果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對一方顯得極度不公平,法院有權進行調整或免除分配。

特殊財產的排除:如繼承財產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等因個人因素取得的財產,不需列入分配。

 

婚後孳息的處理

 

租金收入:如果婚前買的房子在婚姻期間有收租金,則這些租金收入屬於婚後財產,應納入分配。

 

其一,關於房屋產權,通常法院還是只看形式的登記名義人認定房屋的所有權,較少去認定「實質所有權」的概念,除非有明確事證,如借名契約,可以認定屬於借名登記,否則通常就是用登記名義人判斷。

 

其二,雖然婚前財產不用分,婚後財產要分,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如繼承、娘家贈與、先生贈與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取得,都不用列入分配。「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這類因為個人因素所取得的財產,不是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夫妻共同努力互相貢獻所累積的(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如果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可以調整或免除。

 

其三,婚前買的房子不用分,但如果房屋貸款有用到婚後賺的錢來還,清償貸款部分要扣回來列入財產分配計算。若夫或妻一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時,不能就任憑這部分婚後財產消失。所以,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將該婚後財產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用他方的金錢清償債務,可以請求對方償還債務。所以這些用婚前財產清償掉的「婚後債務」,仍然應該納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其四、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部分,不屬於婚後財產,不用拿出來分。在婚後有持續收房租,即屬於婚後法定孳息,房租收入是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份。婚後買的房子,婚後增值到離婚起訴時或協議離婚登記時的總價值,全都屬於婚後財產可以分配的範圍(民法1030-4條第1項)。

 

離婚時財產分配具有相當的複雜性,尤其是在處理婚前資產和婚後債務時的細節。這些資訊對於正處於離婚過程中或考慮離婚的夫妻來說非常有價值,可以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並為可能的法律爭議做好準備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10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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