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為?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展現我國對未成年人全方位之保護,從定義、責任、禁止事項、保護處分到行政協助,皆有明確規範,目的在於建構一個有利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不僅要求父母與監護人積極負責,也對一般社會大眾課以不作為義務,確保兒童與少年免於傷害、暴露於危險場所與接觸不當資訊,並藉由預防、禁止、查察與輔導安置等多重機制,強化實質保護成效,使兒童少年不僅在家庭內獲得照顧,更能在整體社會結構中受到妥善保障與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範圍包括扶養、管教、懲戒及財產管理等,具體而言,親權的行使涉及讓孩子獲得基本生活所需,例如決定是否讓子女就讀公立或私立學校、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孩子犯錯時應如何懲戒、幫助子女管理壓歲錢等。在一般情況下,親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但若父母離婚,則需決定由誰來負責親權的行使,法院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定親權歸屬,若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法院認為行使親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行為,則法院可裁定變更親權,將其轉由另一方或其他適當的人行使。
親權與監護權雖然相關,但仍有所不同,監護權適用於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例如父母同時死亡、生死不明或因入獄服刑而無法履行親權責任,這時法院可指定適當的監護人來負責子女的養育、管教與財產管理。當家庭發生親權爭議時,法律主要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來進行裁判,而非以父母的意願為優先。
以目前的法律規範來看,若未成年子女因家庭教育失當而產生偏差行為,例如吸菸、飲酒、嚼檳榔、飆車或參與危險駕駛等行為,則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父母若未盡監督之責,則可能面臨罰則。若情況嚴重,甚至可能影響親權的行使,例如法院認定父母已無法提供適當的教養環境,便可考慮是否改變親權歸屬,以確保子女的成長環境符合其最佳利益。當然,親權的剝奪並非易事,法律強調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福祉,若父母仍有改進的空間,通常會先以輔導或教育為主,而非直接剝奪親權。在法律實務中,若有祖父母或其他親屬發現父母未善盡教養責任,則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或請求社會福利機構介入,以保障子女的基本權益。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所稱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並細分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該法設立之核心目的,即在於保障所有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與基本權益,並第3條明定父母與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負有教養與保護的基本責任,此外亦須積極配合主管機關或相關福利機構所為之各項協助措施,落實共同照顧與保護責任。
在「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原則下, 我國的親權法律效果,已由「親本位」發 展到「子本位」-- 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 增進子女福祉為目的之所謂「義務本質的 親權」。然而,民法上「父母對於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相較於兒童 及少年福利保護法制中「父母對其兒童少 年之保護教養責任」,前者仍重「親權」, 而後者則重「親職」。「親權」僅在濫用 之時得以依法停止,但「親職」則時時受 國家監督或介入。
法律明文禁止兒童及少年從事多項不利於其身心健康之行為,包括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接觸暴力與色情內容、危險駕駛與競駛,以及長時間使用電子產品等,並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有責任防止兒少從事這些行為。此外,任何人亦不得販賣或提供上述物質予兒童及少年,亦不得傳播、散布有害內容,對兒童與少年之行為環境給予嚴格限制。於場域方面,兒童與少年不得進入如酒家、特種茶室、成人用品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足以影響其身心健康之營業場所,藉以減少兒少暴露於不當環境之風險。針對工作參與部分,法律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上述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會影響其身心發展的工作,並嚴格限制任何人利用、僱用或誘迫兒少從事前述工作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48條)
於保護層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列舉多項嚴重侵害兒少權益之行為,全面禁止任何人對兒童與少年進行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其從事危險活動、以其身體作為展示、迫使其行乞、剝奪其教育機會、強迫婚嫁、誘拐買賣、媒介猥褻、供應危險物品或製作色情暴力影像等行為,並納入包括引誘自殺、誘使進入有礙其身心場所或利用兒少從事犯罪與不正當行為等。違反者除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亦須建立違規紀錄供查詢,以提高保護實效。六歲以下兒童或需特別照顧者,亦不得被單獨留置,或由不適當人選照顧,保障其安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若兒童或少年有違反吸毒、觀看不當內容、進入不良場所、從事禁止工作等情事,且照顧者已盡力禁止無效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協調安排輔導或安置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
如祖父母發現未成人因家庭管教不當而行為偏差,首先可與父母溝通,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案,若情況未能改善,則可向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或兒童保護機構通報,請求相關單位介入協助,並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求社會機構進行輔導或教育,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變親權歸屬。
如若未成人的父親與繼母對其採取不當的打罵教育,甚至影響其心理發展,導致未成人行為偏差,祖父母可向社會局反映,社會局可能會對父母進行親職教育輔導,甚至要求其改善管教方式,若問題持續未改善,法院可能會考慮變更親權,將親權交由其他適當的親屬行使。在某些情況下,若子女有涉及吸毒、出入不良場所或其他違法行為,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亦可介入,並對子女與父母進行輔導,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受侵害。
如果未成人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或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未成人身心健康的場所,情節嚴重時,主管機關得令未成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
兒子如果有上述未盡保護與教養未成人情形,可向住家所在地縣市社會局請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介入並協助處理。當然未成人變壞的問題是屬於家庭及學校教育的問題,並非法律有辦法解決的,最好的方式是多與兒孫溝通,找出最好的解決方式。
此外,雖然法律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但親子關係的維護仍然需要家庭成員的共同努力,特別是在教養子女的過程中,應以溝通代替懲罰,透過理解與關懷來改善親子關係。如果祖父母發現子女的教養方式過於嚴苛,應適時提供建議與協助,而非一味指責或對抗,否則可能會使家庭矛盾加劇,進而影響子女的成長環境。在現實生活中,親子教育的問題往往涉及家庭價值觀、社會文化與教育觀念的差異,因此應透過適當的管道來解決問題,例如尋求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心理輔導的協助,以幫助子女建立正確的價值觀,並改善家庭關係。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8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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