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法官會認可更改姓氏呢?!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姓氏雖為法律上的登記項目,卻也深深連結著個人的成長經驗與家庭認同感,若發現自身或孩子的權益因原姓氏受到不當影響,應勇於提出聲請,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透過適當管道保障自身與子女的姓名權與人格尊嚴。畢竟姓氏的選擇不只是名字的改變,更是對孩子未來身分認同與心理健全發展的重要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許多更改姓氏的案件當中,離婚往往是這類訴訟發生前的背景事實。通常夫妻已經因感情破裂走上離婚一途,孩子的姓氏問題也才浮上檯面。當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協議無法順利達成,進而進入訴訟階段時,父母的婚姻關係往往已經相當緊張甚至形同決裂,而這種情況也是司法實務中常見的開端。
 
例如,有一方在離婚後取得親權,但基於過去的衝突與現實照顧關係的轉變,希望將子女的姓氏改為與自己相同。然而並非只要是親權人就能單方面決定子女改姓,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法院才能應父母之一方或子女本人的聲請,為子女之利益裁定變更姓氏,並且需要提出充分理由與證據說服法官,並非可隨意主張。
 
例如,在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的情況下,法院較易認定子女與生存的照顧者之間產生新的情感連結與生活依賴。曾有案例中,聲請人自幼便因父親過世而由母親及外祖父母扶養長大,在成年後請求法院將姓氏從父姓改為母姓,法院考量其成長過程與家庭依附感,最終予以准許。
 
另有一種常見情形,是父母離婚後一方未履行其應有的保護與教養義務,例如未支付扶養費、不探視、不聯絡等,這些都可能構成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所稱的「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讓法院得以據以裁定變更子女姓氏。
 
例如,有案件中原本隨父姓的子女,在父母離婚後父親未履行扶養責任也未與子女聯繫,子女與母親共同生活多年後請求改從母姓,法院便考量子女的實際依附情形及心理需求,認定改姓有助子女的身分認同與家庭歸屬感,裁定准予變更。
 
反之,也有相反的情況:某案中子女原本從母姓,然而母親在改姓後即對其不聞不問,反而是父親長期關心與照顧子女,法院最終認為應尊重子女意願與實際依附情況,裁定改從父姓。這些案例顯示,「姓氏」不僅是形式上的稱謂,更是子女在家庭中的身分象徵,必須與實質的親職互動、心理歸屬、生活環境等因素綜合評估。
 
此外,法院在審理更改子女姓氏案件時,亦會特別重視「是否有事實足認改姓對子女有利」,畢竟姓氏屬於姓名權的一環,具有人格權的性質,與子女的身心發展及社會人格形成息息相關。
 
例如某些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子女若不從特定姓氏可能會遭到排擠或歧視,法院也可能基於子女的社會適應與心理穩定而同意改姓。又例如有子女希望改姓以延續母系家族的姓氏,或為遵從與自己有實質扶養關係長輩的意願,法院也會視具體情形認定是否有助子女人格健全發展與家庭情感維繫。
 
實務經驗亦指出,一旦聲請改姓的一方獲得另一方的同意,法院裁定准予的機率通常會大大提高。若雙方對改姓並無爭執,法院多半會尊重父母雙方的意思表示,不另設障礙。相反的,一旦另一方強烈反對,且仍持續履行親職義務,法院則傾向保留姓氏不變,以維護子女與雙親之間的法理連結與情感關係。
 
綜上所述,雖然民法在子女姓氏變更上設立法定事由,但法院最終的裁定仍會回歸到「子女最佳利益」這一核心原則。因此在實務上,成功訴請變更子女姓氏的常見理由包括:父母之一方已死亡、未盡照顧義務、另一方未提出異議、變更對子女有明顯利益等。反之,若對方仍盡責履行親職並積極參與教養,則即便已離婚,法院也可能不准許改姓聲請,以維護子女與雙方的連結穩定。
 
 
 
最後提醒,姓氏雖為法律上的登記項目,卻也深深連結著個人的成長經驗與家庭認同感,若發現自身或孩子的權益因原姓氏受到不當影響,應勇於提出聲請,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透過適當管道保障自身與子女的姓名權與人格尊嚴。畢竟姓氏的選擇不只是名字的改變,更是對孩子未來身分認同與心理健全發展的重要保障。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子女姓氏-改子女姓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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